機關地址
801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260號10樓
電子郵件信箱
oeoeoeoe@kcg.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1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260號10樓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其營業項目及代碼為「F113070電信器材批發業」或「F213060電信器材零售業」或「E701010通信工程業」等其中一項或與本案標的有關之項目,且未受停業處分者之業者。按經濟部公告,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3.有效公(工)會會員證(影本)(當年度有效公(工)會會員證;如非當年度者,須檢附註記有效期限者或檢附當年度參加公(工)會繳費證明)。
4.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購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投標廠商檢附之「電子憑據」經向政府電子採購網領投標系統檢核,經機關人員審查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合格:
(1)「電子憑據序號」與他投標廠商重複,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
施行細則第60條等規定,通知廠商現場提出說明,無法說明由正
當管道取得者。
(2)廠商所附之憑據非本案或未附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
細則第60條等規定,通知廠商現場說明,仍無法提供本案領標憑
據者。
(二)本案如為第二次及以後之公告,投標廠商應重新領標並檢附該次領標之電子憑據。
(三)廠商代表參與本案開標、議價、比價及訂約等作業,應由負責人攜帶「公司章及負責人章」,或被授權人員攜帶「出席代表授權書及授權印章」到場。
(四)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議價,未派員到場者,視同放棄,毋須另為通知。(工程會96年11月19日工程企字第09600446460號函參照。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通信隊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