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801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260號10樓
電子郵件信箱
neamenlin@kmph.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1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260號10樓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應備資格:
1.電子類通信或電信業或與本案相關行業,有能力承包本案之廠商。
2.擁有(自有或租賃)綜合測試儀、頻譜儀、站台分析儀、線路測試器等四種儀器【綜合測試儀須經公信單位檢驗校正合格,有效期限為106年度(含)以後】。
(二)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1.公司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3.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有效證明:(如會員證;會員證或其他證明資料上,應書名"有效期",或其他"有效期"證明文件,若無法證明者則視為不合格)。
4.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5.擁有(自有或租賃)儀器相關證明(或切結書)。
6.綜合測試儀檢驗校正合格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廠商代表參與本案開標、議價、比價及訂約等作業,應由負責人攜帶「公司章及負責章」,或被授權人員攜帶「出席代表授權書及授權印章」到場。
(二)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工程會96年11月19日工程企字第09600446460號釋)。
(三)本案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另投標廠商之標價有高於公告之預算者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投標文件之規定。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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