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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本採購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成人管灌營養品 (擴充項目未填時,為本採購案相關工作項目);且該擴充之期間為2年(自民國114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止或履約金額已累計達預算金額)、金額為新臺幣96萬元 。
2.倘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或履約金額已累計達預算金額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財務採購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營業項目需有製造或銷售各種西藥或營養品,其餘詳見投標文件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提供文件之內容及要求:
1.資格文件審查表中需備妥之文件
2.產品型錄(得合訂於企劃書中)
3.標單與估價單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樣品5份
二、廠商送達本院之營養品距離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六個月。廠商應提供院方更換先前已送院方但尚未使用而有效期限少於三個月或已過期之產品服務,更換後新品距離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六個月並於五日內送達
三、開標日無需辦理簡報,將於開標後15個工作日以電話或書面通知最優勝廠商來院議價。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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