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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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20桃園市中壢區強國路68號8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0桃園市中壢區強國路68號7樓秘書室
履約期限
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營業項目為就業服務業(I701011)、人力派遣業(IZ12010)、資料處理服務業(I301020)或其他(ZZ99999)之相關營業項目。。
二、投標應附具之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第六十四點。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1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維自身權益。
二、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規定,對本案採購如認違法致損權利或利益,得向本處提出異議。檢舉:本處政風室檢舉專線3777300#1801。
三、比減價時廠商未派員到場,視同放棄。
四、為維持良好之工作品質,避免派駐人員異動頻繁,標價清單之項次A、B、C、D、E、F為機關預列費用,廠商無需另為報價,亦不得異動金額,廠商請就廠商管理費用報價即可(已於備註載明);廠商如異動機關預列費用,本處將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續處。
五、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
六、依桃園市政府110.11.9府工採字第1090280714號函,未檢附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所檢附憑據有疑義,允許於15分鐘內提出說明,以確定是否有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未於上開期限提出說明及提出本標案領標憑據,為不合格標。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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