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11臺北市士林區台北市士林區蘭興里磺溪街57號
電子郵件信箱
lyps231@lyps.tp.edu.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得標廠商如經招標機關評估履約情形良好,機關保留與之後續擴充1年之權利。擴充金額預估為29514660元,擴充期間為114年8月1日至115年7月31日止。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單價比照原契約單價,供應內容與113學年度條件不變為原則,並得另依業務需要辦理後續擴充決標金額20%,上限金額11805864元。惟相關補助或獎勵金之內容、條件及金額倘有變更則不在此限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1臺北市士林區台北市士林區蘭興里磺溪街57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1臺北市士林區台北市士林區蘭興里磺溪街57號
履約期限
113年8月1日起至114年7月31日止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版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物價指數調整規定說明:依據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午餐供應執行要點第17點之餐費調價機制辦理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1.凡經政府登記合格未受停業及目前無「政府採購法」不得參予採購情形之處分且無不良紀錄之 F501060餐館業、F501990其他餐飲業、C199030即食餐食製造業。
2.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3.投標廠商聲明書。
4.納稅證明資料(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
5.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記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6.依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學校外購盒餐或團膳之廠商,應取得政府機關優良食品標誌驗證或經衛生福利主管機關稽查、抽驗、評鑑為衛生優良者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1.本案為準用最有利標辦法之採購案,採固定費率給付,廠商需簡報且通過及格分數並參與議價完成後惟得標廠商;服務建議書所列報價內容如超過本案固定費率者為不合格標,不得為決標對象。
2.押標金:無、履約保證金:履約金額的1%、保固金:無
3.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4.開標時間:113年5月30日(四)上午9時00分,截標時間113年5月29日(三)下午五點。
5.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者,應於等標期四分之一期限前(即民國113年5月22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另本機關釋疑之期限不逾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前1日(即113年5月28日前),以書面答覆請求釋疑廠商。疑義、異議受理窗口:本機關聯絡電話:28366052#231何主任,傳真:28358475,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磺溪街57號總務處
6.投標廠商應確實瞭解本勞務採購內容,若需至本機關進行勘查現場環境狀況或了解學校需求時,請與本案需求單位聯絡人連絡,由本機關人員陪同至現場會勘,以確保符合學校需求。
7.因應颱風等災變部分地區停止上班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依政府採購法之招標期限標準第十一條第四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標時間或開標時間代之。
8.請詳閱本案投標須知及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規定之資格文件。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士林區蘭雅國民小學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