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1臺北市士林區士東路三0一號
開標地點
臺北市職能發展學院教學大樓1樓開標室(原展示館)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1臺北市士林區士東路三0一號綜合事務組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臺北市政府範本,「本契約參考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並依機關需求訂定」。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採購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僅須符合以下任一項):
第1類:依法設立之公私立大專校院及高中職學校。
第2類:經勞動部登記核准立案之職業訓練機構。
第3類: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其設立章程宗旨與人才培訓有關,且有辦理與人才培訓有關業務。
第4類:依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
第5類:依法登記立案之工(公)會,其章程之設立宗旨與人才培訓有關,且其辦訓職類應與工(公)會本身之屬性有關者。
第6類:依法設立之公司組織,其營業項目與人才培訓有關者,或其營業性質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者。
【檢附證明文件】
1.公私立高中職業學校及大專院校立案證明影本或由學校出具同意參加投標之公文正本(第1類廠商應檢附)。
2.職業訓練機構證明文件影本(第2類廠商應檢附)。
3.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第4、5、6類廠商應檢附)。
4.經法院登記之證明文件(第3類廠商應檢附)。
5.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人民團體組織章程(第3、5類廠商應檢附)。
6.納稅證明文件影本(第6類廠商應檢附)。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信用證明文件:(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2)票據交換所、金融機構或政府電子採購網出具之第1類或第2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3)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a.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b.非拒絕往來戶。c.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d.資料查詢日期。e.廠商統一編號或名稱。但不具法人人格之廠商,應以其負責人個人戶方式申請票據信用資料查詢。(餘詳投標須知範本第13點第3項第2款第1目等規定)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對招標內容疑議:投標廠商對招標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5年5月29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釋疑,招標機關對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15年6月1日前以書面答覆請求釋疑廠商。
2、資格審查符合本案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始得參與評審。
3、履約地點說明:訓練場地以於臺北市辦理為原則,如職類班次之訓練場地未於臺北市辦理者,須提出具體說明,經本學院審查後始可辦理。
4、其餘詳其他招標文件。
5、得標廠商請配合本府推動契約文件電子化,以憑證辦理契約電子簽章作業。(https://mydoc.gov.taipei/MYDOC)
6、本採購之得標廠商須依印花稅法規定於契據製作時繳納印花稅(總價金的千分之一)。
7、本標案未盡事宜得依據政府採購法暨相關規定辦理。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檢舉受理單位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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