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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得標廠商如履約情形良好,為配合學生遺失自費購買需求,預計自109年8月30日起至110年7月31日止,得簽奉首長核可後續擴充採購26000個學生防身警報器,得標廠商應以原契約金額(防身警報器單價)及原條件提供,後續擴充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並以實際採購數量計價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市中山區懷生國民小學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安東街16巷2號
履約期限
109年8月30日前將採購標的送達機關指定之學校完成交貨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契約參考臺北市政府財物採購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CE01010: 一般儀器製造業、CC01080: 電子零組件製造業、F113050: 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批發業、F113070: 電信器材批發業、F119010: 電子材料批發業、F213030: 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零售業、F213040: 精密儀器零售業、F213060: 電信器材零售業等相關業類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招標案採公告底價為新台幣437萬元整。
2.收受投標時間:109年5月18日下午17:00截止。
3.收件方式:廠商得親自或委託他人以郵寄等任一種方式,將投標文件於截止投標時間前,送(寄)達懷生國小警衛室(臺北市中山區安東街16巷2號),以郵寄方式請自行考量郵件時程。
4.投標廠商應依政府採購法第33條,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件或專人送達本校警衛室,逾時送(寄)達者,不得參與開標。
5.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5月15日下午17:00前以書面向本校提出,請求釋疑。
6.開標日期及時間及地點:109年5月19日下午13:00,臺北市中山區懷生國小二樓會議室。
7.審查日期及時間及地點:109年5月19日下午15:00,臺北市中山區懷生國小二樓會議室。
8.投標廠商應於投標前詳閱招標文件,經遞送投標文件即視為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規範鈞已明瞭接受。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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