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標方式
未記載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 JA01010汽車修理業 (該特定營業項目非屬許可業務者,廠商所營事業之登記,如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視為包括該特定營業項目。),廠商得於投標前至經濟部商業司建置之「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下載列印登記資料,納入投標文件。(註: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機關查證各項條件之方法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營業項目:JA01010汽車修理業、汽車修理保養及裝璜業務。 二、廠商納稅證明:最近1期或前1期。 三、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
名單之有效期限
115年1月1日至117年12月31日
名單展期手續
施行細則第20條第1款:於公告中載明前述合格廠商名單有效期未逾3年者,於有效期限內得免逐年公告辦理資格審查,但機關仍應逐年檢討修正該名單。
未來將對名單廠商邀標之標的名稱或其類別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115年至117年度公務車輛(汽車)委託修護案
附加說明
一、依據:政府採購法、其他相關子法及其他有關法令;其餘注意事項詳本案招標文件。 二、廠商對於招標文件有疑義者,應於114年11月17日前以書面送達本機關,本機關自收受異議之次日起七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疑義、異議受理窗口:本機關連絡電話02-23117821承辦人陳淑君。 三、決標日期:114年11月27日10時0分資格審查。 四、押標金、保固保證金:無。 五、投標廠商於臺北市、新北市需設有合法之維修場。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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