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L45632@police.taipei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情形:後續擴充12個
月,期間自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金額計178萬元,合計採購金額356萬元整,並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008臺北市中正區公園路15號10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008臺北市中正區公園路15號1樓收發室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訖投標日止正履行中之所有契約尚未完成部分之總量說明、此等契約有逾期履約情形者之清單、逾期情形及逾期責任之說明、律師所出具之訖投標日止廠商涉及賠償責任之訴訟中案件之清單及說明或廠商如得標則是否確可如期履約及如何能如期履約之說明等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維修人員經專業訓練之證明、設立或具有或承諾於得標後一定期間內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等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左列資格項目附加說明
附加說明
一、依據:政府採購法、其相關子法及其他有關法令;其餘注意事項詳見本案招標文件。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1年11月9日前以書面送達本機關,本機關於111年11月14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疑義、異議受理窗口:本機關聯絡電話:23117821韋騰皓,傳真:23825733,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公園路15號9樓行政組。
三、投標廠商如對本案規格有不明瞭之處,請逕洽本機關承辦人韋騰皓,電話:23117821。
四、
決標日期
預定同開標日期。
五、本案為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無規格審查)
六、本契約及所含文件如經臺北市議會或議員調閱相關文件時,得於遮
蔽隱私或營業秘密之資訊後即提供之,不受保密條款之限制。
七、本契約預算數以逐年完成法定程序為準,若本項預算未經臺北市議
會審議通過,或通過之預算數不足以支付時,本機關得依預算數與得標
廠商協商,若得標廠商無法依通過之預算數承接,則契約視同無效。
八、地板深層洗淨及晶化作業驗收項目:公共區域石英磚亮度85%、梯廳花崗石磚亮度90%以上;驗光儀器請承商自行準備,惟該儀器須符合國際標準ISO2813或具相同程度之認證。
九、本案執行消毒工作之清潔人員需具有病媒防治業專業技術人員合格證書。
十、清潔作業規範中垃圾清運部分含需提供子母車供清潔人員暫放並派車將垃圾清運至規定場所合法處置。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