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標方式
未記載
電子郵件信箱
sn0606@police.taipei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公園路15號10樓(總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公園路15號1樓收發室
廠商資格摘要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JA01010汽車修理業或與本案相關之行業。
二、納稅證明文件(最近1期或前1期)。
三、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該單位有權人員及經辦員簽章者無效)。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
五、本案不限定中小企業參與。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名單之有效期限
自106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為期3年)
未來將對名單廠商邀標之標的名稱或其類別
後續邀標方式:
一.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由本分局實際需求依序逕洽合格廠商辦理保養維修等事宜。
二.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上採購之招標,依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2項第1款規定,於辦理採購時,由本分局個別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附加說明
一、依據:政府採購法、其相關子法及其他有關法令;其餘注意事項詳見本案招標文件。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5年12月8日前以書面送達本機關,本機關於105年12月15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疑義、異議受理窗口:本機關聯絡電話:23143306沈育賢,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公園路15號10樓總務室。
三、投標廠商如對本案規格有不明瞭之處,請逕洽本機關承辦人尤鈺霖,電話:23143306。
四、
決標日期
預定同開標日期。
五、本案為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無規格審查)
六、本契約及所含文件如經臺北市議會或議員調閱相關文件時,得於遮蔽隱私或營業秘密之資訊後即提供之,不受保密條款之限制。
七、本契約預算數以逐年完成法定程序為準,若本項預算未經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或通過之預算數不足以支付時,本機關得依預算數與得標廠商協商,若得標廠商無法依通過之預算數承接,則契約視同無效。
八、投標廠商於臺北巿境內需設有合法之維修廠。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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