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標方式
未記載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3臺北市大同區重慶北路2段219號1樓收發室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 JA01010汽車修理業。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設立或具有或承諾於得標後一定期間內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等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其他:機關查證各項條件之方法
書面審查廠商於臺北市(不含新北市)境內設有合法汽車修護(保養)廠所之文件,或於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後1個月內建立上開文件,如未依限建立將取消合格廠商資格。
其他:名單之有效期限
115年1月1日-117年12月31日
其他:名單展期手續
一、合格廠商名單有效期內,本大隊不再逐年公告辦理資格審查者,以逐年檢討修正既有合格廠商名單方式辦理。本大隊於合格廠商名單有效期內發現名單內之廠商有不符合原定資格條件之情形者,得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廠商逾期未提出合理說明者,本大隊依規定,應將其自合格廠商名單中刪除。
二、另於有效期間內,本大隊隨時接受廠商提出資格審查之請求。
其他:未來將對名單廠商邀標之標的名稱或其類別
汽車維修。
其他:附加說明
1.對招標內容疑義: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公告日起⾄114年10⽉28⽇17時30分前,以書⾯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若廠商請求釋疑逾招標文件規定期限者,招標機關得不予受理,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異議處理結果,將於114年11⽉5日前以書面回復請求釋疑廠商。
2.本機關與廠商間之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廠商得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規定向本機關提出異議,對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本機關逾期不處理,得依政府採購法第76條之規定向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3.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以其次⼀辦公日之同⼀截止收件或開標時間代之。
4.本案資格審查投標廠商未達6家以上,或合格廠商未達6家時,俟合格投標廠商達6家(含)以上,始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5.本案採購金額431萬4,870元係預估數,名單有效期間年仍以逐年完成法定程序之預算數為準。
6.本案規格、需求相關疑義:本機關行政組,警務員黃建中,電話:2381-7273。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