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臺北市刑事警察大隊線上繳納押標金專屬(虛擬)帳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大同區重慶北路2段219號1樓收發室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使用臺北市政府115年 02 月 11 日府工採字第 1153001979 號函修頒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營業代碼-I301資訊服務業或與本案標的相關項目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採購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上開業務範疇及陸資資訊服務業清單公開於經濟部投資審議司網站;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相關連結/其他/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公告陸資資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及陸資投資資訊產業事業清冊)
2.本採購內容涉及國家安全,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參與。
3.依本案投標須知第57點規定,投標書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本案預算金額為320萬6,500元整)者,屬不合格標。
4.依行動裝置破密設備租賃需求規格書,投標時須檢附產品型錄,產品型錄僅係產品說明書,不保證驗收合格(非最終履約品質的保證),仍以實際驗收結果為準。
5.對招標內容疑義: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公告日起⾄115年5⽉18⽇17時整前,以書⾯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若廠商請求釋疑逾招標文件規定期限者,招標機關得不予受理,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異議處理結果,將於115年5⽉20日前以書面回復請求釋疑廠商。
6.本機關與廠商間之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廠商得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規定向本機關提出異議,對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本機關逾期不處理,得依政府採購法第76條之規定向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7.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以其次⼀辦公日之同⼀截止收件或開標時間代之。
8.本案押標金新臺幣(以下同)16萬元、履約保證金32萬元、保固保證金9萬6,000元。
9.投標文件(含報價有效期)有效期自投標時起至開標次日起 30 日止。
10.本案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變更招標文件或縱使招標文件未經重大 改變之情形,廠商不得使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書面投標(投標須知第十)。
11.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招標期限標準,採電子領標方式辦理,公告期間為115年5月15日至115年5月25日,截止投標日為115年5月25日17時整,等標期計11日。
12.得標廠商得洽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所屬各分處申請開立印花稅繳款書,或利用 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或同等效力之電子憑證直接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依契據性質自行開立臺北市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並繳納之。
13.本案規格、需求相關疑義:本機關科技犯罪偵查隊,警務員湯喬涵,電話:2381-7263,與採購流程相關疑義:⾏政組承辦人王虹雅,電話:2381-7273。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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