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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保留後續擴 充3個月(自109年1月1日起,時間最長以不超過109年3月31日為限)之權利,後續擴充金額新臺幣54萬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1樓西北區第三準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樓西北區總務組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頒訂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二、 廠商納稅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
三、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 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
餘仍請詳閱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本次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先行審查資格,符合招標文
件者,始得參與後續評選,經評選為優勝廠商,方得辦理議價。
二、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應於107年12月6日(含)前以書面向本處提出,本處將於107年12月12日前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以書面答復。
3.如對契約內容、 評選須知等有疑問,請逕洽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蔡先生,電話:(02)27208889轉2045。
4.招標文件或契約未明定契約生效 需經雙方簽署方為有效者,以決標日為生效日。惟廠商仍應依投標須知第82點及第83點,於規定期限內完成正本查驗及契約簽訂手續。未依限完成者,依投標須知第85點辦理。
5.依政府採購法第 34條第2項:「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性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故廠商請勿探詢相關資料。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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