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1樓西北區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契約期滿前,由機關進行履約評鑑,如廠商並無重大延遲履約項目,且履約標的品質良好,經簽報機關長官核可,得依原契約項目、內容及條件,保留後續擴充15個月(自116年1月1日至117年3月31日止)之權利。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1樓西北區總務組
履約期限
廠商應自115年4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府頒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融機構於截⽌投標⽇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附加說明
⼀、本案採⼀次投標、不分段開標,總價決標。先⾏審查資格,符合招標文件者,始得參與後續評選,經公開客觀評選擇定優勝廠商,依序辦理議價。
⼆、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5年2⽉12⽇(含)前以書⾯向本處提出,本處將於115年2⽉25⽇前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以書⾯答復。
三、如對契約內容有疑問,請逕洽秘書處媒體事務組呂傑寧小姐,電話:(02)27208889轉4595。
四、招標文件或契約未明定契約⽣效需經雙⽅簽署⽅為有效者,以決標⽇為⽣效⽇。惟廠商仍應依投標須知第82點及第83點,於規定期限內完成正本查驗及契約簽訂⼿續。未依限完成者,依投標須知第85點及第86點辦理。
五、依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2項:「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以造成限制性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故廠商請勿探詢相關資料。
六、本契約期滿時,由機關進行履約評鑑,如廠商無重大延遲履約項目,且履約標的品質良好(履約瑕疵、延遲履約次數全年不超過5次),經簽報機關長官核可,得保留後續擴充15個月(自116年1月1日 至117年3月31日止,得依機關實際需求縮短擴充期限),保留後續擴充之項目與原契約項目、內容、條件相同。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否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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