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5080 已決標公告

「新竹市市定古蹟新竹少年刑務所演武場修復工程委託監造及工作報告書」案

新竹市文化局 決標日:105/10/13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符宏仁建築師事務所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1,800,000
原始預算
$ 1,800,000
底價金額
$ 1,800,000
決標折數
100.0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新竹市文化局
機關代碼 3.76.58.32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672 - 工程服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劉秀珍
聯絡電話 (03)5319756#265
機關代碼 3.76.58.32
單位名稱 新竹市文化局
機關地址 300新竹市北區東大路二段15巷1號
聯絡人 劉秀珍
聯絡電話 (03)5319756#265
傳真號碼 (03)5337861
電子郵件信箱 50269@ems.hccg.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 1,800,000元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補助機關 A.25.1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補助金額 1,800,000元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5/10/13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00新竹市北區東大路二段15巷1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電子領標免費,書面領標100元。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5/10/24 17:00
開標時間 105/10/25 14:00
開標地點 本局三樓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00新竹市北區東大路二段15巷1號3樓行政科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新竹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前完成。。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基本資格: (1)具備相關建築規劃設計監造專業領域,領有建築師開業證書及建築師公會會員證之合法建築師事務所、依法執業登記之土木或結構技師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2)無受政府採購法第一○三條規定之禁止者。 2.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制度已於98.4.13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資格證明文件。) 續:附加說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親自領取者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期限止,上班時間至本局行政科領取,或寄達本局行政科郵購(並附回郵45元信封貼足郵票) 電子領投標系統網站:http://web.pcc.gov.tw/ ✽檢舉受理單位尚有法務單位: (1)新竹市政府政風處: 地址:新竹市中正路120號。 電話:(03)5269193;傳真:(03)5247310。 (2)新竹市文化局政風室: 地址:新竹市東大路2段15巷1號。 電話:(03)5356869;傳真:(03)5337861。 (3)新竹市調查站: 檢舉信箱:新竹市郵政60000號信箱。 檢舉電話:(03)5388888;傳真:(03)5300074。 (4)法務部廉政署受理電子郵件檢舉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 承廠商資格摘要: (2)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3.特定資格: (1)執行主持人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9條規定,應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且應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之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調查,累積經驗達二件以上者及依據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0條規定,應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之規劃設計或監造,累積經驗達四年以上或公告金額以上兩件者。 (2)或符合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8條規定,古蹟修復或再利用有關之勞務委任,於本辦法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修正施行前,經取得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勞務委任主持人列冊資格者,得自本辦法修正施行之日起8年內,依原列冊所定資格及工作範圍辦理,不受第9條及第10條規定之限制。 4.特定資格應附具之證明文件:足以證明上開特定資格條件之證明文件。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新竹市文化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地方政府-新竹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003新竹市北區中正路120號、電話:03-5264683、傳真:03-526600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竹市調查站(地址:30001新竹市東區經國路三段126號;新竹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3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5/10/24 17: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單位名稱
新竹市文化局
機關代碼 3.76.58.32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劉秀珍
聯絡電話
(03)5319756#265
機關代碼
3.76.58.32
單位名稱
新竹市文化局
機關地址
300新竹市北區東大路二段15巷1號
聯絡人
劉秀珍
聯絡電話
(03)5319756#265
傳真號碼
(03)5337861
電子郵件信箱
50269@ems.hccg.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
1,800,000元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補助機關
A.25.1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補助金額
1,800,000元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5/10/13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00新竹市北區東大路二段15巷1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電子領標免費,書面領標100元。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5/10/24 17:00
開標時間
105/10/25 14:00
開標地點
本局三樓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00新竹市北區東大路二段15巷1號3樓行政科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新竹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前完成。。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基本資格: (1)具備相關建築規劃設計監造專業領域,領有建築師開業證書及建築師公會會員證之合法建築師事務所、依法執業登記之土木或結構技師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2)無受政府採購法第一○三條規定之禁止者。 2.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制度已於98.4.13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資格證明文件。) 續:附加說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親自領取者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期限止,上班時間至本局行政科領取,或寄達本局行政科郵購(並附回郵45元信封貼足郵票) 電子領投標系統網站:http://web.pcc.gov.tw/ ✽檢舉受理單位尚有法務單位: (1)新竹市政府政風處: 地址:新竹市中正路120號。 電話:(03)5269193;傳真:(03)5247310。 (2)新竹市文化局政風室: 地址:新竹市東大路2段15巷1號。 電話:(03)5356869;傳真:(03)5337861。 (3)新竹市調查站: 檢舉信箱:新竹市郵政60000號信箱。 檢舉電話:(03)5388888;傳真:(03)5300074。 (4)法務部廉政署受理電子郵件檢舉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 承廠商資格摘要: (2)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3.特定資格: (1)執行主持人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9條規定,應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且應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之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調查,累積經驗達二件以上者及依據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0條規定,應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之規劃設計或監造,累積經驗達四年以上或公告金額以上兩件者。 (2)或符合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8條規定,古蹟修復或再利用有關之勞務委任,於本辦法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修正施行前,經取得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勞務委任主持人列冊資格者,得自本辦法修正施行之日起8年內,依原列冊所定資格及工作範圍辦理,不受第9條及第10條規定之限制。 4.特定資格應附具之證明文件:足以證明上開特定資格條件之證明文件。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新竹市文化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地方政府-新竹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003新竹市北區中正路120號、電話:03-5264683、傳真:03-526600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竹市調查站(地址:30001新竹市東區經國路三段126號;新竹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3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5/10/24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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