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021379@ems.hccg.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於履約期限前向得標廠商增購規劃、設計、監造及工作報告書服務之權利,規劃、設計、監造服務費用依原契約條件及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之服務費率增購,工作報告書費用依原契約項目單價及條件增購,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後續擴充金額以新臺幣550,000元整為上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親自領取者:自公告日起至截標期限止,請於上班時間至(300新竹市中正路120號)新竹市政府政風處現場付款購買。2.郵購者:以抬頭為「新竹市政府」之郵政匯票,並附大型回郵信封,內附郵資,郵寄至新竹市中正路120號新竹市政府政風處,並於信封註明欲購之標單名稱。3.上網領取:請至https://web.pcc.gov.tw/領取。
付款方式
1.親自領取者以現金支付;郵購者以郵政匯票支付。2.上網領取者:請依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作業規定繳交領標費用。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 ,全部文件電子投標。廠商應依招標文件規定,於投標截止期限前,將電子投標文件傳輸至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郵寄新竹郵政80號信箱或專人送達新竹市政府服務中心或電子投標(https://web.pcc.gov.tw/)。電子投標文件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線上投標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本案履約事項不受物價變動影響,故不納入物價指數調整規定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依據「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9條規定,執行主持人應實際執行完成古蹟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調查,累積經驗達二件以上者,應檢附證明文件。(如勞務結算驗收證明、驗收紀錄等證明文件影本)。
(2)依據「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0條規定,執行主持人應實際執行完成古蹟規劃設計或監造,累積經驗達四年以上者,應檢附證明文件。(如勞務結算驗收證明、驗收紀錄等證明文件影本)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另如允許合作社為投標廠商,且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依合作社法之規定,並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制度已於98.4.13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資格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建築師事務所: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2)納稅證明。(3)會員證: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4)登記證:建築師開業證書。(5)特定資格條件:
(1)依據「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9條規定,執行主持人應實際執行完成古蹟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調查,累積經驗達二件以上者,應檢附證明文件。(如勞務結算驗收證明、驗收紀錄等證明文件影本)。
(2)依據「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0條規定,執行主持人應實際執行完成古蹟規劃設計或監造,累積經驗達四年以上者,應檢附證明文件。(如勞務結算驗收證明、驗收紀錄等證明文件影本)
*履約期限:(一)規劃及設計部分:
1.廠商應於機關書面通知指定之日起190日內交付。
2.依前子目所定期限,履約分段進度如下(由機關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履約各分段進度:
(1)廠商應於決標日次日起120日內提送規劃設計期中報告1式15份及電子檔3份。
(2)規劃設計期中報告經機關審查通過後,廠商應於機關書面通知日起60日內提送規劃設計期末報告及因應計畫1式15份及電子檔3份。
(3)規劃設計期末報告及因應計畫經機關審查通過後,廠商應於機關書面通知日起10日內提送工程預算書圖1式10份、招標文件1式3份及上述文件之可編輯電子檔1式3份。
(二)監造部分:1.工程預算書圖及招標文件經機關核定後,廠商應於核定日起10日內提送監造計畫1式3份。
2.監造服務工作自機關書面通知指定之日起,至本契約監造之全部採購驗收合格止,但留駐工地持續性監督施工廠商按契約及設計圖說施工與查證施工廠商履約之監造人員,其工作期限至機關確認竣工日止。
3.因應計畫設施施作完成後,辦理項目檢核,並於查檢完成後製作因應計畫竣工查驗版資料1式15份送機關召開因應計畫聯席審查。
4.工程驗收合格日次日起30天內提送監造成果報告書(含電子檔)1式10份。
(三)工作報告書部分:詳如契約書
*本案預計金額:新臺幣4,696,870元整。
(1)全案總經費預計為新臺幣30,000,000元整,預估建造費用為新臺幣23,534,551元整。
(2)本案委託技術服務費用預計金額:詳如投標須知6.。
***本案如因故流標、廢標後重行招標,以電子領標者,未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
*其他:開標當日進行資格審查,其他事項詳如投標須知、契約書等招標文件。
*如為電子領標,採郵寄投標或專人送達方式或電子投標之廠商,應依電子採購作業辦法規定辦理繳交領標費用並檢附領標電子憑據。採書面方式投標之廠商應利用政府電子採購網所提供之應用程式,列印領標電子憑據序號等相關內容之紙本放入標封,開標時機關檢驗該憑據編號應存在且不重複。未檢附者,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檢舉受理單位尚有法務單位:新竹市政府政風處:地址:新竹市中正路一二0號,電話:(03)5269193,傳真:(03)5247310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子郵件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新竹調查站傳真:(03)5385052
*『得標廠商請自洽新竹市稅務局網站(https//www.hcct.gov.tw)或至新竹市稅務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並繳納之,如有印花稅繳款相關問題,請洽新竹市稅務局服務專線03-5225161轉319』。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竹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003新竹市北區中正路120號、電話:03-5264683、傳真:03-526600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新竹市調查站-(地址:30001新竹市東區經國路三段126號;新竹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388888)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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