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929屏東縣琉球鄉中福村行政路12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29屏東縣琉球鄉中福村行政路12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107年 1月1日至107年 12月31日。
廠商資格摘要
營業項目與本採購案內容相關者。
請檢附下列證件資料:
1.列有營業項目之公司登記證明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最近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文件(不及提出者得以前一期代之;新設立或復業之公
司行號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請檢附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
准設立或復業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免課稅之廠商請
檢附稅捐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或開標前2個月內核發之無欠稅證明文件。
3.有效期公會會員證。
4.廠商信用證明。
5.其它詳投標廠商證件審查表。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 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
2. 報紙須含派送,每日報紙需有40個版面以上,且有地方新聞版面。
3. 履約期間如有鄰長異動,經本所通知後,廠商應即調整派報予新任鄰長指定送達處。
4. 本案履約驗收通過後,於給付價金時如遇本所關帳,得俟開帳後方予給付。
﹝一﹞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親自領購: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或收件日止,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3時30分至17時30分之辦公時間內﹝例假日除外﹞,至本所秘書室總務人員繳納文件費後領取。
通訊領購: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或收件日止,依照「屏東縣各機關採購招標文件、
圖說郵購處理要點」辦理申請。(請檢附文件費用、限時掛號回郵郵資及書明收件人姓名、地址一信封)。通訊領購郵寄至本所郵件之收件人請書名「陳宏瑋先生」。
地點:屏東縣琉球鄉中福村行政路12號﹝請自行估算預留郵遞時間﹞。
工本費:招標文件費新台幣300元,購圖費新台幣100元,郵購者需另加附回郵郵資﹝票﹞新台幣120元。
﹝二﹞收受投標文件地點:以掛號或快遞郵遞寄達第三號屏東縣琉球鄉公所投標專用信箱或上班時間內親自送達屏東縣琉球鄉公所總務﹝屏東縣琉球鄉中福村行政路12號﹞。
﹝三﹞押標金額度:無。
﹝四﹞決標方式: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及第53條規定決標。
﹝五﹞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視同放棄。
﹝六﹞受理疑義、異議:本所民政課,連絡電話:(08)8612501-122,傳真(08)8613855,地址: 同招標機關。受理申訴: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三號九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電話:(02)87897530、87897523。受理檢舉:法務部調查局,電話(02)2918888,信箱號碼:新店郵政第60000號信箱;屏東縣調查站,電話(08)7368888,信箱號碼:屏東郵政60000信箱。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02)23146970傳真(02)23894940屏東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08-7320415-620傳真(08)7326893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話:0800-286-586;檢舉信箱: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傳真檢舉專線:(02)2562-1156;電子郵件檢舉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24小時檢舉中心地址: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5樓。
(六)投標截止日及開標日期若遇颱風來襲(或其他天然災害)並經縣府宣布停止上班時(或交通船停航時),則延至下一個上班日(或交通船復航日)舉行。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屏東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自由路527號、電話:08-7337366、傳真:08-7323654、屏東縣政府政風處廉政檢舉專線:08-733562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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