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pth047@mail.ptshb.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900屏東縣屏東市自由路272號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00屏東縣屏東市自由路272號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第103條所載之不良紀錄者。符合應徵資格者,應於規定期限內將相關證明文件寄達本局指定地點;檢具文件如下:
1.建築師事務所:建築師開業證書、建築師證書及當年度公會會員證(機關於本標案決標後有查驗相關文件正本之權利)。
2.納稅證明文件:其屬 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期營業⼈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期證明者,得以前⼀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或復業且未屆第⼀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或復業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統⼀發票者,應⼀併檢附申領統⼀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其屬⾃然⼈執業者為上⼀年度或前年度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或申報證明文件,法⼈應檢附結算申報書或免稅證明。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期或前⼀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稅之查復表代之。
3.投標廠商切結書。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標單及標價清單(個案招標文件如無標價清單者免附)。
6.服務建議書 (1式10份)。
附加說明
招標文件領取⽅式及地點- 親⾃購領:⾃公告⽇起⾄截⽌投標⽇或收件⽇⽌,上午8時⾄12時,下午1時⾄5時之辦公時間內(例假⽇除外),⾄本局⾏政科出納,繳納文件費(光碟片1張)或購圖費後領取。 通訊購領:⾃公告⽇起⾄截⽌投標⽇⽌,依照「投標須知補充說明附件-招標文件、圖說郵購補充說明(光碟片⼄張)」辦理申購,地點:屏東市⾃由路272號本局⾏政科出納(請⾃⾏估算預留郵遞時間)。 電⼦領標:⾃公告⽇起⾄開標前⼀⽇⽌,⾃⾏連結http://web.pcc.gov.tw/「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繳費並下載電⼦檔案(下載費⽤新台幣:50元)。 ⼯ 本 費:必購招標文件(光碟片1張)新台幣50元,郵購者需另加附回郵信封並貼⾜掛號郵資(新台幣36元)填寫收件⼈姓名及地址。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以掛號或快捷寄達屏東縣政府衛⽣局(地址:屏東市⾃由路272號)或上班時間內派專⼈送達屏東縣政府衛⽣局⾏政科。 其他:如因天然災害⽽停⽌上班時,截、開標時間順延⾄次⽇依上班原訂時間。 廠商對本採購內容若有疑義、異議,請洽本局⾏政科李志軒先生(電話087370002#851)。
【115.5.14第1次更正公告】
1.本案依政府採購法辦理變更招標文件內容,更正「屏東縣滿州鄉衛生所重建工程需求計畫書」,請已領標廠商重新下載。
2.本採購案原訂領標及投標期限為民國115年05月18日17時00分及開標時間民國115年05月19日09時30分,依採購法相關子法招標期限標準第七條規定,於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以避免影響投標廠商投標權益,故領標及投標期延長至民國115年05月25日17時00分及開標時間民國115年05月26日09時30分。
3.已領標廠商得持原購領憑證至本局行政科換領本次更正之招標文件(光碟),已電子領標者亦請於異動後重新下載電子招標文件,未依更正文件投標者,得標後仍應依本次更正內容辦理訂約。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地方政府-屏東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自由路527號、電話:08-7337366、傳真:08-7323654、屏東縣政府政風處廉政檢舉專線:08-7335620)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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