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251新北市淡水區中正路一段63巷20號
電子郵件信箱
run159354@gmail.com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07年度新建及其他機關移撥艦艇並視實際交船(或移撥)日期,辦理後續擴充加保;另為避免108年度艦船艇保險若無法銜接,須辦理後續擴充加保60個日曆天(107年契約終止日翌日零時起算60日);上述後續擴充金額合計以新台幣1600萬元整為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7/03/09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51新北市淡水區中正路一段63巷20號
履約期限
決標翌日起30個日曆天內完成保單製作及交付(期間詳如要保書)
廠商資格摘要
本國廠商: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經財政部、經濟部以及各縣市政府
核准設立之財產保險業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並
得以事業主管機關網站資料代之)
2.保險同業公會會員(加入公會證明文件)
外國廠商:
1.外國廠商得參與之採購,外國投標廠商得自行投標或授權由國內廠商代理參加投標。若自行投標,應指定一在台營業代理人,以利聯繫相關事宜;若經由國內廠商代理參加投標,應附由該外國廠商出具之代理授權書,該國內廠商除應提出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此等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及納稅證明外,並另提出「投標廠商聲明書」,敘明其非屬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廠商。
2.上述由國內廠商代理參與之採購,有關文件之簽署,應以該外國投標廠商之名義為之;其由國內廠商代理簽署者,應註明係「代理」該外國投標廠商。
附加說明
1.因任務需求,先行辦理決標簽約,若107年度預算未全般通過或有所刪減,而未達採購預估數量,得另邀請得標廠商以協議方式處理(依標價清單計算每日保費,得以調整投保日數),以保障雙方權益。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海巡署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3段 296號、電話:02-22399275、傳真:02-2239928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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