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251新北市淡水區中正路一段63巷20號
電子郵件信箱
run159354@gmail.com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維修艦艇開工後,若遇有後續擴充項目時,須於開工後20日內將後續擴充項目(限水線下、隱蔽部分、主電機及減速機保養維修之重要組件損壞或超限、檢(量)測項目發現之損壞或超限、或經認定有影響航安之項目)及相關資料,陳報機關辦理,金額以新台幣150萬元為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251新北市淡水區中正路一段63巷20號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7/03/18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51新北市淡水區中正路一段63巷20號
履約期限
巡防艇抵達維修廠翌日起開工後60個日曆天完工(詳附加說明)
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之基本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得作為證明使用,投標廠商請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並得以事業主管機關網站資料代之,內容須明示經濟部編定之營業項目代碼,其項目應有船舶CD01010或F114060其中一項,若所提供證明未有上述營業項目代碼,或僅提供舊版項目卻未檢列新版對照參考證明者,視為不合格)。
2.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納稅證明。
3.外國廠商得參與之採購,外國投標廠商須授權由國內廠商代理參加投標。若經由國內廠商代理參加投標,應附由該外國廠商出具之代理授權書,該國內廠商除應提出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此等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及納稅證明外,並另提出「投標廠商聲明書」,敘明其非屬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廠商。
4.上述由國內廠商代理參與之採購,有關文件之簽署,應以該外國投標廠商之名義為之;其由國內廠商代理簽署者,應註明係「代理」該外國投標廠商。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案因所需經費尚未編列,開標時如已達決標條件,予以保留決標資格(開標前已有經費者逕為決標),保留期間經費核列後,以接獲本總局書面通知翌日起3日曆天生效(不另製作決標紀錄並解啟底價),本案至遲於107年3月30日通知廠商,並視為報價有效期。
2.
履約期限附加說明
得標廠商應於得標後巡防艇抵達維修廠翌日起開工,倘若為無動力艦船艇,廠商於接獲本總局通知開工後應至遲於7日曆天內辦理開工,廠商未於7日辦理開工者,第7日視為已開工,工期60個日曆天內將履約標的完成施工。若遇有後續擴充時,履約期限為本契約之工期與後續擴充增購之工期合併計算。
3.
廠商履約能力基本資格摘要
檢附一等輪機員以上之適任(執業)證書(證照),或具有一等大管、一等輪機長考試及格證書,或曾擔任一等管輪以上職務之資歷證明;及前述人員受僱於投標廠商在職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海巡署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3段 296號、電話:02-22399275、傳真:02-2239928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