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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17.購置或租賃土地、既有建物或其他不動產或其附屬權利之採購。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17.購置或租賃土地、建物或其他不動產或其附屬權利之契約。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17.購置或租賃土地、既有建物或其他不動產或其附屬權利之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60宜蘭縣宜蘭市中山路3段130號(宜蘭郵局勞安科)
廠商資格摘要
1、政府機關。
2、公立學校。
3、公營事業。
附加說明
一、徵購之土地需求條件:
(一)土地面積:500坪至600坪。
(二)土地位置:(詳參考圖頁4)
1、宜蘭縣頭城鎮開蘭路及新興路以西。
2、宜蘭縣頭城鎮吉祥路以南。
3、宜蘭縣頭城鎮鎮立圖書館以北。
4、宜蘭縣頭城鎮鐵路以東。
(三)土地臨路之寬度:單面臨路之土地正面寬度至少應有十五公尺;兩面以上臨路之土地正面寬度至少應有十二公尺。
二、應徵時應提出之文件:
(一)土地出售同意書(應載明土地標示、使用分區、面積、目前使用狀況說明、出售單價及總價,如為共有土地,各所有權人皆須簽章)。
(二)土地所有權狀正本及影印本(正本核訖當場發還)。
(三)土地位置略圖。
(四)地籍圖謄本。
(五)土地登記謄本(含標示部、所有權部、他項權利部)。
(六)都市計畫(地籍)套繪圖。
(七)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八)土地當期公告現值、公告地價、前次移轉現值證明文件。
(九)廠商提供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本公司辦理會勘前提供建築線指示(定)圖 ,相關費用由廠商自行負擔:
1.毗鄰土地跨不同使用分區時。惟毗鄰土地係屬都市計畫範圍內之住宅區、商業區、甲種工業區、乙種工業區、郵政專用區或非都市土地範圍內之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郵政事業用地者,得免提供建築線指示(定)圖。
2.土地或鄰地有畸零地之虞時。
廠商提供之土地經本公司初步認定無法供建築郵政局屋使用之虞時,應自本公司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提供建築線指示(定)圖,相關費用由廠商自行負擔,逾期將以廠商已提供之文件逕行作成會勘結論。
(十)投標廠商聲明書。
(十一)目前使用狀況說明。
上列、第四款、第五款、第八款文件以公告日至截止收件日期間由相關機關核發者為限,第七款文件得以截止收件日後五日內由相關機關核發者並補繳。
三、收件期限與地點:凡具有前述條件之土地所有權人有意讓售者(如委託他人辦理者,應提出所有權人出具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委託書及印鑑證明,買方概不支付仲介等相關費用),請以郵遞或專人於106年5月18日17時30分前送達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宜蘭郵局勞安(總務)科(地址:宜蘭市中山路3段130號 電話:03-9360337-685 孫守偉)。
四、開標時間:106年5月19日上午10時。審查廠商所提出之應徵文件。
五、開標後如有符合公開徵求條件之土地,本局將於開標時當場宣布實地勘查時間。本局依據廠商應徵文件及勘查紀錄,就房地情況、交通情形、環境衛生、價格、發展潛力、有無現存或潛在糾紛或效益分析等,及可供頭城郵局使用情形,評審適合需要之序位。
六、招標機關與認定適合需要者之議價及決標,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適合需要者為一家者,以議價方式辦理。
(二)適合需要者在二家以上者,依適合需要序位,自最適合需要者起,依序以議價方式辦理。但有二家以上廠商為同一適合需要序位者,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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