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ilafford@mail.post.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260004宜蘭縣宜蘭市中山路3段130號5樓(會議室)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降低廠商未依約履行所造成之損害,並保證履行契約規定之各項義務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60004宜蘭縣宜蘭市中山路3段130號6樓勞安總務科科長室
履約期限
114年12月1日至115年11月30日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版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需檢附
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 汽車貨櫃貨運業□公路汽車客運業□鐵路機構。
其他:附加說明
一、配合使用籃車運輸車輛,其尾門油壓升降設備面板長度(面板豎直後與地面
垂直之邊)應大於 195公分,承載重量至少為1,500公斤,載物升降時應能
與月臺保持水平,不可傾斜,以利裝卸。
二、淨載重量至少為 8.9公噸。
三、車廂應為防火材質,高度須合乎裝載郵袋及籃車需求。
四、所使用車輛以履約起始日為準(如車輛異動則以異動日為準),車齡需在6年
以內及行駛里程不逾 40萬公里。
五、使用車輛須能配合各局月臺大小裝卸郵件。
六、車輛容積至少為35立方公尺,並至少可容納18部籃車(籃車規格:長127公
分x寬76公分x高165公分)。
七、車輛應裝置倒車及左、右轉彎聲音切換開關,以配合實際作業需要。
八、為配合甲方資訊透通化作業及郵件追蹤,車輛須加裝GPS。
註: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計於114年下半年至115年上半年期間啟動業務
搬遷至桃園市龜山區中華郵政物流園區,前述業務搬遷期間倘與履約期間
重疊,於自甲方通知之日起,車次之起訖點將由 臺北 地區變更為桃園地
區,乙方應配合變更起訖點,相關車次、用油量及各車次價金調整依第3條
第2款後段辦理。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宜蘭郵局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