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31400027 已截止

115-116 年度霧社水庫清淤工作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萬大發電廠 公告日:114/12/12 截止日:114/12/18
工程全生命週期
最低標
預算金額
$ 9,240,000

押標金
$ 400,000
履約保證金
--
截止投標
114/12/18
詳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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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名稱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萬大發電廠
機關代碼 3.13.31.56
標的分類 勞務類 522 - 土木工程施工服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古琪瑤、胡瑞哲
聯絡電話 (049)2974536#327、554
機關代碼 3.13.31.56
單位名稱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萬大發電廠
機關地址 546南投縣仁愛鄉親愛村大安路1號
聯絡人 古琪瑤、胡瑞哲
聯絡電話 (049)2974536#327、554
傳真號碼 (049)2974756
電子郵件信箱 u800781@taipower.com.tw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 本項工作採實作實算計價,倘業務實需,得依原約條件及單價 後續擴充,各項目之加帳總金額(非「加帳金額+減帳金額之淨值金額」)以 800 萬元為限。(2) 後續擴充期間以 260 工作天為限(即續約一年),詳工作規範三、(三) 契約後續擴充項目數量及計價及工作規範四、工作期限。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3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4/12/12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4/12/18 08:30
開標時間 114/12/18 10:00
開標地點 546南投縣仁愛鄉親愛村大安路1號(萬大發電廠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400000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廠商如期如質之誠信履約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工作能如期如質完成履約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46南投縣仁愛鄉親愛村大安路1號(萬大發電廠事務課)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南投縣仁愛鄉(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本工作工期自開工日起 260 工作天竣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公司依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訂有標準契約。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已於工作規範訂定本工作不適用物價指數調整。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須登記有。1. 清淤工作廠商資格為丙等綜合營造業(含)以上、土石標售 標 廠 商 資 格 為 【 砂石買賣商業登記者( F111090 或F211010)或土石採取業(B601010)】。(此等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2. 單獨投標廠商,應同時具備丙等綜合營造業(含)以上與【砂石買賣商業登記者(F111090 或 F211010)或土石採取業(B601010)】資格。(2)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影本代之(未盡事項詳投標須知第六十四、)(暫停營業廠商不得參與投標) (3)電子領標之電子憑據書面明細。(4)切結書 1 (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本切結書1清淤工作標及土石標售標投標廠商皆需要附)
其他: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附加說明 一、以上公告金額均含5%營業稅。 二、本案採不分段開標。 三、廠商投標標價應以不含營業稅金額報價。 四、本案(清淤工作)採購金額(含後續擴充)為16,800,000元整(未稅),預算金額 為8,800,000元整(未稅)。土石標售採購金額(含後續擴充)為6,400,000元整 (未稅),預算金額為3,200,000元整(未稅)。 五、本案訂底價,並公告底價。清淤工作底價為:(1)新台幣854萬元整(不含 營業稅),(2)新台幣896.7萬元整(含營業稅)(詳投標須知第57條)。土石標售底 價為:(1)新台幣320萬元整(不含營業稅),(2)新台幣336萬元整(含營業稅)(詳 115-116年度霧社水庫清淤工作【土石標售標】土石標售投標須知第13條。 六、押標金額度: 清淤工作:新台幣40萬元整;土石標售標:新台幣20萬元整;(1)如開立票據受款人請載明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萬大發電廠。 (2)如用金融機構帳號匯款,請詳「招標及投標基本資料表」1.8。 七、本案不提供現場領標;採電子領標作業,招標文件領取方式:請至政府採 購領投標系統(網址:http://web.pcc.gov.tw/)之廠商端依程序下載招標文 件。(電子領標操作如有疑問請洽中華電信客服中心,電話:0800-080512)。 八、標單無效之規定:綜合封未於截標前寄達等,其餘詳本公司採購投標須知 規定。 九、本案需將「綜合封清淤工作」與「綜合封土石標售標」裝入大「綜合封(大 型)內」 十、本案「清淤工作併辦土石標售(採售合一)」公開招標方式辦理,詳 「115-116年度霧社水庫清淤工作採共同投標之開決標作業注意事項」。 十一、決標原則: (一)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 1、清淤工作標價大於【土石標售標】標價時,以清淤工作標價減去【土石標 售標】標價其差值最小,使機關支出少者得標。 2、清淤工作標價小於【土石標售標】標價時,以【土石標售標】標價減去清 淤工作標價其差值最大,使機關收入大者得標。 3、清淤工作標價低於其底價之80%者,其處理程序詳主管機關訂頒之「依政 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 (二)若標價之差值,有二家以上相同,且均為決標對象時,由所有合於招標 文件規定之【土石標售標】廠商辦理加價,其加價次數未達三次限制者,應再 辦理加價一次,如【土石標售標】標價與清淤工作標價之差值符合「使機關支 出少者」或「使機關收入大者」得標,如差值仍相同者,抽籤決定得標廠商。 若加價次數已達三次限制者,逕行抽籤決定得標廠商。 (三)以抽籤方式決標者由主持人代表抽籤。 十二、備註: (一)、招標機關廉政熱線:049-2422860 招標機關廉政電子郵箱: d60963@taipower.com.tw (二)、廠商參加開標、比(議)價,出席人員除廠商負責人外,應為授權書所 列人員,每一廠商至多以二人出席為原則。主標人得視情況,限制每一廠商參 加人數。(三)、高於公告之底價者,不予減價機會。 (四)、遇颱風等天災因素,致停止上班時,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同一時間截標 與開標。(五)、暫停營業之廠商不得參與投標。(六)、「招標及投標基本資料表」須填寫「2.1投標廠商Tender」下2.1.1至2.1.11所有項目,其中2.1.6投標標的產地請確實填寫,例如勞務案廠商國籍為台灣,投標標的產地請填台灣。 十三、履約期限:本工作工期自開工日起 260 工作天竣工,廠商應於機關通知之開工日正式開工,並提出開工報告表,倘廠商未如期辦理開工,仍自機關通知開工日之日起核計工期。 十四、本案業已簽准,第一次開標,因未滿三家而流標時,第二次招標之等標期間得予縮短,並得不受前三家廠商之限制。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萬大發電廠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南投縣調查站-(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民族路486號;南投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9-22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13.31.56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古琪瑤、胡瑞哲
聯絡電話
(049)2974536#327、554
機關代碼
3.13.31.56
單位名稱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萬大發電廠
機關地址
546南投縣仁愛鄉親愛村大安路1號
聯絡人
古琪瑤、胡瑞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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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號碼
(049)2974756
電子郵件信箱
u800781@taipower.com.tw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 本項工作採實作實算計價,倘業務實需,得依原約條件及單價 後續擴充,各項目之加帳總金額(非「加帳金額+減帳金額之淨值金額」)以 800 萬元為限。(2) 後續擴充期間以 260 工作天為限(即續約一年),詳工作規範三、(三) 契約後續擴充項目數量及計價及工作規範四、工作期限。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3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4/12/12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4/12/18 08:30
開標時間
114/12/18 10:00
開標地點
546南投縣仁愛鄉親愛村大安路1號(萬大發電廠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400000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廠商如期如質之誠信履約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工作能如期如質完成履約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46南投縣仁愛鄉親愛村大安路1號(萬大發電廠事務課)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南投縣仁愛鄉(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本工作工期自開工日起 260 工作天竣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公司依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訂有標準契約。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已於工作規範訂定本工作不適用物價指數調整。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須登記有。1. 清淤工作廠商資格為丙等綜合營造業(含)以上、土石標售 標 廠 商 資 格 為 【 砂石買賣商業登記者( F111090 或F211010)或土石採取業(B601010)】。(此等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2. 單獨投標廠商,應同時具備丙等綜合營造業(含)以上與【砂石買賣商業登記者(F111090 或 F211010)或土石採取業(B601010)】資格。(2)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影本代之(未盡事項詳投標須知第六十四、)(暫停營業廠商不得參與投標) (3)電子領標之電子憑據書面明細。(4)切結書 1 (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本切結書1清淤工作標及土石標售標投標廠商皆需要附)
其他: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附加說明
一、以上公告金額均含5%營業稅。 二、本案採不分段開標。 三、廠商投標標價應以不含營業稅金額報價。 四、本案(清淤工作)採購金額(含後續擴充)為16,800,000元整(未稅),預算金額 為8,800,000元整(未稅)。土石標售採購金額(含後續擴充)為6,400,000元整 (未稅),預算金額為3,200,000元整(未稅)。 五、本案訂底價,並公告底價。清淤工作底價為:(1)新台幣854萬元整(不含 營業稅),(2)新台幣896.7萬元整(含營業稅)(詳投標須知第57條)。土石標售底 價為:(1)新台幣320萬元整(不含營業稅),(2)新台幣336萬元整(含營業稅)(詳 115-116年度霧社水庫清淤工作【土石標售標】土石標售投標須知第13條。 六、押標金額度: 清淤工作:新台幣40萬元整;土石標售標:新台幣20萬元整;(1)如開立票據受款人請載明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萬大發電廠。 (2)如用金融機構帳號匯款,請詳「招標及投標基本資料表」1.8。 七、本案不提供現場領標;採電子領標作業,招標文件領取方式:請至政府採 購領投標系統(網址:http://web.pcc.gov.tw/)之廠商端依程序下載招標文 件。(電子領標操作如有疑問請洽中華電信客服中心,電話:0800-080512)。 八、標單無效之規定:綜合封未於截標前寄達等,其餘詳本公司採購投標須知 規定。 九、本案需將「綜合封清淤工作」與「綜合封土石標售標」裝入大「綜合封(大 型)內」 十、本案「清淤工作併辦土石標售(採售合一)」公開招標方式辦理,詳 「115-116年度霧社水庫清淤工作採共同投標之開決標作業注意事項」。 十一、決標原則: (一)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 1、清淤工作標價大於【土石標售標】標價時,以清淤工作標價減去【土石標 售標】標價其差值最小,使機關支出少者得標。 2、清淤工作標價小於【土石標售標】標價時,以【土石標售標】標價減去清 淤工作標價其差值最大,使機關收入大者得標。 3、清淤工作標價低於其底價之80%者,其處理程序詳主管機關訂頒之「依政 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 (二)若標價之差值,有二家以上相同,且均為決標對象時,由所有合於招標 文件規定之【土石標售標】廠商辦理加價,其加價次數未達三次限制者,應再 辦理加價一次,如【土石標售標】標價與清淤工作標價之差值符合「使機關支 出少者」或「使機關收入大者」得標,如差值仍相同者,抽籤決定得標廠商。 若加價次數已達三次限制者,逕行抽籤決定得標廠商。 (三)以抽籤方式決標者由主持人代表抽籤。 十二、備註: (一)、招標機關廉政熱線:049-2422860 招標機關廉政電子郵箱: d60963@taipower.com.tw (二)、廠商參加開標、比(議)價,出席人員除廠商負責人外,應為授權書所 列人員,每一廠商至多以二人出席為原則。主標人得視情況,限制每一廠商參 加人數。(三)、高於公告之底價者,不予減價機會。 (四)、遇颱風等天災因素,致停止上班時,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同一時間截標 與開標。(五)、暫停營業之廠商不得參與投標。(六)、「招標及投標基本資料表」須填寫「2.1投標廠商Tender」下2.1.1至2.1.11所有項目,其中2.1.6投標標的產地請確實填寫,例如勞務案廠商國籍為台灣,投標標的產地請填台灣。 十三、履約期限:本工作工期自開工日起 260 工作天竣工,廠商應於機關通知之開工日正式開工,並提出開工報告表,倘廠商未如期辦理開工,仍自機關通知開工日之日起核計工期。 十四、本案業已簽准,第一次開標,因未滿三家而流標時,第二次招標之等標期間得予縮短,並得不受前三家廠商之限制。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萬大發電廠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南投縣調查站-(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民族路486號;南投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9-22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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