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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依政府採購法第22 條第1 項第7 款規定辦理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1.金額擴充:本項工作因業務實需,採實作實算計算各項目之加帳總金額(非「加帳金額+減帳金額之淨值金額」以新台幣148 萬元(未稅)、155.4 萬元(含稅)為限,並以原約項目單價計價。2.期間擴充: 擴充展延期間以360 日曆天(原契約360 日曆天+後續擴充360 日曆天)為上限,屆時得標廠商須配合辦理竣工結算,結束本契約。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546南投縣仁愛鄉親愛村大安路1號(萬大發電廠開標室)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廠商如期如質之誠信履約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工作能如期如質完成履約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46南投縣仁愛鄉親愛村大安路1號(萬大發電廠事務課)
履約期限
360 日曆天(如本廠霧社水庫清淤工作發包工作無法於該年度內順利決標或因故不施作,則本【地磅標】契約訂價單之管制站地磅監控設備裝設及設備租用及維護費等不執行廠商則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公司依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訂有標準契約。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已於115-116年度霧社水庫清淤工作【地磅標】 工作規範本工作承攬金額不隨物價指數調整。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
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須
登記度量衡器製造業(CE01021)或度量衡器批發業(F113060)
或度量衡器零售業(F213050)(無限定營業項目者免填)。(此
等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2)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 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 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影本代之; 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 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影本。投標廠商非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者, 應提上年度
所得稅繳稅證明文件影本。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新設立之廠商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 免繳有關所得稅繳稅證明。(暫停營業廠商不得參與投標)(3)電子領標之電子憑據書面明細。(4)切結書1(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
其他:附加說明
*本案業已簽准,第一次開標,因未滿三家而流標時,第二次招標之等標期間得予縮短,並得不受前三家廠商之限制。
一、以上公告金額均含5%營業稅。
二、本案採不分段開標。
三、「標單」應以「不含營業稅金額」報價。
四、本案採購金額3,580,000元整、預算金額2,100,000元整(未稅)。
五、押標金額度:新臺幣玖萬元整。(NT$90,000)。
(一)如使用金融機構帳號匯款,請擇下列二帳戶之一交付款項:
1.收款銀行:台灣銀行(銀行代碼:004)公館分行
收款帳號:9304-2031400036
帳戶戶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2.收款銀行:台灣中小企業銀行(銀行代碼:050)
營業部收款帳號:8278-2031400036
帳戶戶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如開立票據:受款人抬頭請填寫: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萬大發電廠
六、本案不提供現場領標;採電子領標作業,招標文件領取方式:請至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址:http://web.pcc.gov.tw/)之廠商端依程序下載招標文件。(電子領標操作如有疑問請洽中華電信客服中心,電話:0800-080512)。
七、標單無效之規定:標封未密封、未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招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信封上或容器外未標示廠商名稱及地址等。
八、決標方式:採取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總價(中文大寫)為決標原則。
九、備註:1、招標機關廉政熱線:049-2422860 招標機關廉政電子郵箱:d60963@taipower.com.tw。2、廠商參加開標、比(議)價,出席人員除廠商負責人外,應為授權書所列人員,每一廠商至多以2人出席為原則。主標人 得視情況,限制每一廠商參加人數。3、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4、遇颱風等天災因素,致停止上班時,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同一時間截標與開標。5、暫停營業之廠商不得參與投標。6、「招標及投標基本資料表」須填寫「2.1投標廠商Tender」下2.1.1至 2.1.11所有項目,其中2.1.6投標標的產地請確實填寫,例如勞務標的來源為台籍勞工,投標標的產地請填台灣。
十、履約期限:(一)如機關辦理「霧社水庫清淤工作」發包工作無法於該年度內順利決標或因故不施作,則本【地磅標】契約訂價單之管制站、地磅、監控設備裝設及設備租用及維護費等不執行,廠商則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配合機關辦理「霧社水庫清淤工作」規劃之砂石外運作業完成時,機關認定不需使用而需終止租用期時則視同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廠商應於機關通知之開工日正式開工,並提出開工報告表,如廠商不於通知之開工日開工或不提出開工報告表,仍自機關通知開工日之日起核計工期。竣工當日應提出竣工報告表,若延遲提出,以提出之當日為竣工日期。(二)後續擴充:本採購原契約履約租用期期滿後,機關視預算編列、廠商履約及清淤工作情形,如認有需要時得通知廠商辦理後續擴充工作,唯機關認為無擴充辦理之必要時,亦得逕予通知廠商辦理竣工結案。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1.金額擴充:本項工作因業務實需,採實作實算計算各項目之加帳總金額(非「加帳金額加減帳金額之淨值金額」以新台幣148萬元(未稅)、155.4萬元(含稅)為限,並以原約項目單價計價。2.期間擴充:擴充展延期間以360日曆天(原契約360日曆天加後續擴充360日曆天)為上限,屆時得標廠商須配合辦理竣工結算,結束本契約。
十一、依投標須知第七十七、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應檢附該標案之領標電子 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 條第1 項規定,不予決標。招標文件未經重大改變者,廠商█得□不得檢附流(廢)標前已領標之領標電子 憑據書面投標(由機關視個案情形勾選,未勾選者為█得。)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萬大發電廠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南投縣調查站-(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民族路486號;南投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9-22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