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05.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智慧財產權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05.符合ANZTEC第4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智慧財產權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5.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智慧財產權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預計112年至115年,後續擴充金額上限新臺幣630萬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53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每份100元,採親購或郵寄(請自貼足額郵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53號1樓標封箱
廠商資格摘要
1.非營利性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研究及學術機構,應持有以下證件之一者:
(1)法人登記證書或核准設定登記證明。
(2)公函證明。
2.營利事業機構、行號、或公司等,應持有以下證件:
(1)依法設定或登記之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最近一期繳稅證明,
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
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代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業務聯絡人:礦務行政組黃竹君小姐/分機:616。
2.廠商如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身分關係須履行事前揭露義務,違反者將予以裁罰。
3.廠商信用之證明僅營利事業機構、行號、或公司須提供。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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