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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53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每份新臺幣100元整,以現金方式或郵購(自付足額郵資)於上班時間內逕洽本局秘書室(出納)購買。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53號(本局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53號
履約期限
(一)設計:應於決標日起25日內完成細部設計。 (二)監造:自甲方書面通知開始日起,至全部工程驗收合格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 建築師事務所:建築師證書、建築師開業證書、有效日期內之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2. 土木或結構工程技師事務所:技師執業執照(土木或結構)、有效日期內之技師公會會員證。
3. 土木或結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有效日期內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執業於投標廠商之技術師執業執照(土木或結構)、有效日期內之技師公會會員證。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近3年有完成整地工程、營建混合物及營建廢棄物處理、砂石標售之設計監造承做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開標時廠商應派代表以備比減價格或議價,廠商未到場者,依採購法第60條規定,視同放棄議、比減價格權利。
(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業於107年6月13日經總統公布,修正適用對象、行為規範與裁罰標準等,投標廠商應於投標時主動揭露(身分關係揭露表及投標廠商聲明書),避免受罰。
(三)修正契約條款第三條契約價金的給付結算方式為設計及監造均為總包價法。
(四)等標期限由5月29日延長一日至5月30日17時整,開標時間由5月30日上午10時延後至5月31日上午10時。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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