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5007-1 已截止

贓物庫扣押製毒化學藥劑清運處理勞務採購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公告日:105/08/03 截止日:105/08/24
工程全生命週期
等待中
最低標
預算金額
$ 3,000,000

押標金
免押標金
履約保證金
--
截止投標
105/08/24
詳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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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名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機關代碼 3.11.90.21
標的分類 勞務類 94 - 污水及垃圾處理、公共衛生及其他環保服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黃凡刃
聯絡電話 (03)3370737#450
機關代碼 3.11.90.21
單位名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機關地址 330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
聯絡人 黃凡刃
聯絡電話 (03)3370737#450
傳真號碼 (03)3328852
電子郵件信箱 fjh343@mail.moj.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5/08/03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免費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5/08/24 17:00
開標時間 105/08/25 10:00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之次日起3個月內(含)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資格: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營業項目及代碼為「J101030廢棄物清除業或 J101040廢棄物處理業」之公司行號。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文件,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103條拒絕往來廠商者。投標廠商資格:營業項目標的相關行業。 (二)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 (三)廠商納稅之證明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證明。 (四)廠商信用證明 (五)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投標廠商依式蓋章) (六)前項資格文件審查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 事業構,依法令免申請核發行業登記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承攬或營業手冊、繳稅證明文件加入商業團體者,參加投標時,得免繳驗該等證明文件。 (七)廠商需領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之甲級事業廢棄物清除或處理許可證,或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規定,經濟部輔導設置事業廢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之廠商(核准類別須包含本案明細表之總表所列之廢棄物代碼)。 餘詳如投標須知第三十八點及招標公告附加說明欄所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三十八、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 廠商資格: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營業項目及代碼為「J101030廢棄物清除業或 J101040廢棄物處理業」之公司行號。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文件,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103條拒絕往來廠商者。投標廠商資格:營業項目標的相關行業。 (二)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 1.符合前條「廠商資格」規定之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1)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者,請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 證明文件(得以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 料公示查詢系統列印登記資料,網址: 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屬特許行業者應另檢 附專業登記證。 (2)非營利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機構或團體請檢附主管機關登記 或設立證明文件。 ※因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廠商投標如檢附營利事登記證影本作為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為不合格標。 (三)廠商納稅之證明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證明。 1.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 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 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2.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 之。 3.投標廠商依法令無須納稅者須附免稅證明文件。 (四)廠商信用證明: 1.需出具以投標廠商名稱之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 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 票紀錄證明(如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2.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之票據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及經辦員圖章,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未蓋者資格不符。 (五)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投標廠商依式蓋章) (六)前項資格文件審查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 事業構,依法令免申請核發行業登記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承攬或營業手冊、繳稅證明文件加入商業團體者,參加投標時,得免繳驗該等證明文件。 (七)廠商需領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之甲級事業廢棄物清除或處理許可證,或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規定,經濟部輔導設置事業廢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之廠商(核准類別須包含本案明細表之總表所列之廢棄物代碼)。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5/08/24 17: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11.90.21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黃凡刃
聯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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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代碼
3.11.90.21
單位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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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地址
330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
聯絡人
黃凡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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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370737#450
傳真號碼
(03)3328852
電子郵件信箱
fjh343@mail.moj.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5/08/03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免費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5/08/24 17:00
開標時間
105/08/25 10:00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之次日起3個月內(含)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資格: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營業項目及代碼為「J101030廢棄物清除業或 J101040廢棄物處理業」之公司行號。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文件,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103條拒絕往來廠商者。投標廠商資格:營業項目標的相關行業。 (二)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 (三)廠商納稅之證明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證明。 (四)廠商信用證明 (五)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投標廠商依式蓋章) (六)前項資格文件審查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 事業構,依法令免申請核發行業登記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承攬或營業手冊、繳稅證明文件加入商業團體者,參加投標時,得免繳驗該等證明文件。 (七)廠商需領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之甲級事業廢棄物清除或處理許可證,或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規定,經濟部輔導設置事業廢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之廠商(核准類別須包含本案明細表之總表所列之廢棄物代碼)。 餘詳如投標須知第三十八點及招標公告附加說明欄所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三十八、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 廠商資格: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營業項目及代碼為「J101030廢棄物清除業或 J101040廢棄物處理業」之公司行號。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文件,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103條拒絕往來廠商者。投標廠商資格:營業項目標的相關行業。 (二)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 1.符合前條「廠商資格」規定之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1)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者,請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 證明文件(得以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 料公示查詢系統列印登記資料,網址: 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屬特許行業者應另檢 附專業登記證。 (2)非營利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機構或團體請檢附主管機關登記 或設立證明文件。 ※因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廠商投標如檢附營利事登記證影本作為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為不合格標。 (三)廠商納稅之證明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證明。 1.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 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 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2.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 之。 3.投標廠商依法令無須納稅者須附免稅證明文件。 (四)廠商信用證明: 1.需出具以投標廠商名稱之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 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 票紀錄證明(如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2.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之票據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及經辦員圖章,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未蓋者資格不符。 (五)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投標廠商依式蓋章) (六)前項資格文件審查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 事業構,依法令免申請核發行業登記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承攬或營業手冊、繳稅證明文件加入商業團體者,參加投標時,得免繳驗該等證明文件。 (七)廠商需領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之甲級事業廢棄物清除或處理許可證,或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規定,經濟部輔導設置事業廢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之廠商(核准類別須包含本案明細表之總表所列之廢棄物代碼)。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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