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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jh343@mail.moj.gov.tw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98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98號
履約期限
自107年1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詳本案投標須知第四十三點及本招標公告附加說明欄所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領有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合法登記或設立營業之人力派遣業(IZ12010)證明文件者。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請投標廠商一律檢附列印公開於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依工程會98年4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800159220號函釋說明二已載明營利事業登記證業於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且依經濟部90年11月28日經(90)商字第090022606211號函釋,公司執照已不再核發,亦不適合作為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文件(影本)。(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執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納稅證明文件須符合政府採購法第36條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5項之規定)。
3、廠商信用之證明(如: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等,取得日期須在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
4、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5、切結書(正本)。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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