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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件採購保留後續擴充1年,採購(預算)金額為55萬元,擴充之內容及項目同本件採購案。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98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98號
廠商資格摘要
詳本案投標須知第四十六點及本招標公告附加說明欄所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
(一) 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者: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乙件(A4大小),該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註:屬公司或工商行號者,其「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及「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依經濟部98年6月6日經商字第09802413890號函(公開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http://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採購法相關解釋函)辦理。自98年4月13日起,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之證明。
1.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影本乙件,投標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不需納稅或免稅之其他法人得免,但須出具蓋印鑑之聲明文件。
2.營業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廠商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證明文件,前述證明文件未經出具單位蓋章者無效,塗改者亦同。
(二)與履約能力有關者:
1、投標廠商需具有電腦維護經驗三年以上(含三年),且能提供證明者(例如契約書)。投標廠商需檢附行政院勞委會等政府機關出具之「電腦硬體裝修」乙級證照及「網路架設」丙級證照,且任職於投標廠商一年以上(含ㄧ年)之員工(以勞、健保證明),以確認其專業能力及證明該員為投標廠商所屬員工。
2、廠商派駐人員為本合約主要部分,廠商應自行派員履行,不得轉包。「派駐人員須經本署安全查核」
3、廠商派駐人員需具備有行政院勞委會等政府機關出具之「電腦硬體裝修」乙級證照及「網路架設」丙級證照,並在電腦等相關公司服務滿三年以上(含三年)且附有證明(勞、健保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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