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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07高雄市三民區建工路415號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7/02/24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7高雄市三民區建工路415號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暫停營業廠商不得參與投標)
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廠商履約能力資格:詳如規格書工作說明第四點。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其他
一、廠商請自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電子領投標系統以電子領標取得招標文件。
二、為響應節能減碳政策,本採購案不提供紙本之招標文件,廠商如有需要者,請上班時間自行攜帶A4紙張影印。
三、請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限內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四、投標商應依規定填妥(不得使用鉛筆)本招標文件所附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等,連同資格文件、規格文件及招標文件所規定之其他文件,完整密封後截止時間之前投標(內容不得篡改,違者視同無效標)。封套外部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案號或招標標的,於期限內以掛號寄達或親送至本校事務組、電子投標。
五、本採購依採購法第33條第3項:不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六、有關規格問題請洽申購單位環安中心;申請人吳宗德老師 聯絡電話:07-3814526#2079,其它不盡處,詳招標文件。
※因應颱風等災變部分地區停止上班,依招標期限標準第十一條第四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標時間,開標日期順延一天或另行通知。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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