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lyt328@lygsh.ilc.edu.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60宜蘭縣宜蘭市女中路2段355號
履約期限
應於機關通知辦理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60個日曆天內竣工。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廠商之基本資格:
甲級以上電器承裝業執照影本
公司或行號:請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得以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列印登記資料,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未檢附者本機關得自該系統查詢登記資料)。應另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登記證明文件。
(二) 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押標金24元整。
2、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証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証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証明文件【廠商營業項目:必須與投標標的相符或相關,且為電器(氣)承裝業甲級以上登記執照】。
3、廠商納稅証明:當期或最近一期營業稅申報書或繳款證明書影本各一份。
4、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同業公會會員證明。(截至開標時仍有效)。
5、投標廠商聲明書。
6、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證明文件。
7、現場勘察具結書。
8、切結書1(詳如投標須知七十七條)。
9、附記條款特別聲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