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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E區(初期)其他2棟建築興建工程之專案管理技術服務,將視得標廠商履約期間服務品質,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
擴充金額:以建造費用百分比2.00%計算,固定費率給付,該預算金額約為新臺幣3,125萬元。
擴充期限:至本採購(委託專案管理)履約期限(工程保固期滿且無待解決事項)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2段128號行政大樓1樓收發室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次日起至E區公共工程及第1棟建築工程完工保固期滿
廠商資格摘要
中華民國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事務所、專業技師事務所(土木工程或結構工程科)、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土木工程或結構工程科),或依法令登記或設立得合法履約之廠商。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有關本案相關規定,請詳閱本案所有招標文件。
2.本案若有文件下載問題,請電洽總務處事務科-黃小姐02-27899977,文件內容暨招標規範等相關問題,請電洽總務處-營繕科-孫小姐(02)2787-2560。
3.截標、開標日期之當日因故停止辦公者,原訂截標期限依序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
4.公告內容與投標須知不符或有任何疑義,以公告為準。
5.本案資格審查合格之廠商,將於現場抽籤簡報順序,倘廠商未派員至現場,則由開標主持人代為抽籤其簡報順序,有關簡報時間及地點於開標現場公布。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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