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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案項目保留300萬元後續增購權利,機關得於決標次日起至本案履約期限屆滿之日前提出,增購部分之履約條件及價金支付以原契約條件及單價核算付款為原則,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惟本局仍得視情況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方式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704臺南市北區富北街7號10樓第2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04臺南市北區富北街7號8樓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秘書室
履約期限
決標次日起60日內完成總局及臺南分局設備交付;決標次日起150日內完成本局各建置地點設備建置及系統測試工作。(詳附加說明三及需求說明書)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預算金額已加計隱含利息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營業項目:電信工程業(E701010)乙等(含以上)、電信工程業登記證。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一、本案履約地點包含下列縣市:嘉義縣市、臺南市、屏東縣、臺東縣及澎湖縣。
二、本案投標文件使用文字為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三、本案履約期限:
1.設備建置:
(1)決標次日起60日內,完成總局及臺南分局VoIP電話交換機設備交付。
(2)決標次日起150日內,完成本局各建置地點交換機設備建置及系統測試工作,且測試結果應符合契約規定。
2.設備租賃及維護:自系統設備建置完成,且經驗收合格次日起,提供設備租賃及維護服務8年。期滿後全部設備歸屬本局所有。
四、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基本資格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營業項目:電信工程業(E701010)乙等(含以上)、電信工程業登記證、當年度同業公會證明文件(如在會證明或會員有效證明)。
(3)上述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可供查詢列印,網址:http://gcis.nat.gov.tw)
(4)已公告廢止之「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得作為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1)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2)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3)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依法令免申請核發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承攬或營業手冊、繳稅證明文件或加入商業團體者,參加投標時,得免繳驗該等證明文件。
(二)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
■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1.併同基本資格文件(證件封)裝封:
■投標廠商聲明書(本文件第9項、第10項、第13項漏未填寫者,廠商如有出席代表者應當場澄清;未出席者,由機關於會後洽廠商澄清;另第8項答「是」者,請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切結書。
■電子領標之「電子憑據資料」書面明細。
■已繳納押標金之證明(如本局發給之押標金收據等)。
2.併同規格文件(規格封)裝封:
■規格審查表1式5份(含電子檔):依格式填具提供之設備規格,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產品型錄等)及書明頁次,以利審查。
■服務建議書1式12份(含電子檔):依「廠商服務建議書、規格審查表製作規範及審查須知」規定撰擬。
3.併同價格文件(價格封)裝封:
■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三用文件)。
■投標標價清單(含總表、明細表)。
4.可當場提出之文件:
■委託代理授權書(投標廠商係以分公司投標者,應檢附總公司授權文件)。
5.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之文件:
■保密切結書。
■使用資通訊產品禁制事項同意書/切結書。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是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