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NB01356@ntbca.gov.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得於決標之次日起至106年9月30日止,於契約價金總額100%以內增購之,增購項目及數量之金額,依原契約單價核算,履約條件同原契約條款,惟交貨地點詳中區國稅局交貨地點明細表。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403臺中市西區民生路168號9樓秘書室
截止投標
105/09/28 17:30 (截止投標時間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代之,順延至105/09/29 17:30截止投標)
開標時間
105/09/29 10:00 (順延後之截止投標時間晚於原開標時間,故開標時間順延至105/09/29 17:30後方可開標,實際開標時間請洽機關 (04)23051111#8664))
開標地點
403臺中市西區民生路168號9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3臺中市西區民生路168號9樓總收文
履約期限
履約期間自決標之次日起至105年12月30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
二、納稅證明。
三、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一)外國投標廠商得自行投標或經由國內廠商代理外國投標廠商參加投標。若經由國內廠商代理外國投標廠商參加投標,則應附由該外國廠商出具之「代理授權書」正本。外國投標廠商之納稅證明文件得以該國內廠商之資格(營業稅繳稅證明)代之。該國內廠商應另提出「投標廠商聲明書」,敘明其非屬投標廠商聲明書所規定不得參與採購之廠商。
前項外國投標廠商參與之採購,有關文件之簽署應以該外國投標廠商之名義為之;其由國內廠商代理簽署者,應註明係「代理」該外國投標廠商。
(二)本採購案廠商須在我國設立營業據點以履行保固責任,故外國廠商投標時,須附具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辦事處等登記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廠商領、投標:
(一)領標:
1. 專人領取:自公告日起至105年9月28日17時30分前於上班時間內,向本局秘書室(臺中市西區民生路168號9樓)領取。
2. 郵遞領取:廠商應附回郵大型信封領取,並請於信封上註明領取「「印表機耗材」採購案(案號:105046)」之招標文件(全份招標文件共32張A4紙)。
3. 電子領標:廠商自公告日起至投標截止日止得經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下載本招標文件(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
4. 招標文件費用:免費。
(二)投標:投標文件須於105年9月28日17時30分前,以郵遞、專人送達至收件地點:臺中市西區民生路168號9樓總收文。截止投標日機關因故停止上班時,則截止投標時間順延至恢復上班當日,不另行通知。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地址:臺中市西區民生路168號、電話:04-23051111、傳真:04-23016583)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愛國西路二號八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5/09/28 17:30 (截止投標時間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代之,順延至105/09/29 17:30截止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