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nh18232@ntbna.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分局第一辦公室(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1段48號)7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1段48號1樓總收文櫃檯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109年1月1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經政府主管機關登記合格之清潔服務類、環境衛生清潔服務、建築物清潔服務業或營業項目中含有ZZ99999者。並持有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此等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請就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1.逕至「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
http://gcis.nat.gov.tw)之商工登記資料查詢網頁列印「公司基本資料」或「商業登記基本資料」。
2.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3.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二.納稅證明:
1.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2.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通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3.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投標廠商依法令無須納稅者,附免稅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應簽署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否則以不符投標要件處理。
2.公開開標案件有權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廠商人數:最多2人參加(其中1 人宜為負責人或持有授權書之人),請備妥公司授權之「委託代理授權書」俾便出席參加開標及比減價作業。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 條、第53 條、第54 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參工程會中華民國96 年11 月19 日工程企字第09600446460 號函釋)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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