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4-7 已決標公告

115年度文化路辦公室環境清潔維護採購案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泳俐物業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1,437,761
原始預算
$ 1,734,000
底價金額
$ 1,660,000
決標折數
86.61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
機關代碼 A.7.5.1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74 - 建築物清潔服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許峰棋
聯絡電話 (02)29683569#510
機關代碼 A.7.5.1
單位名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
機關地址 220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1段48號
聯絡人 許峰棋
聯絡電話 (02)29683569#510
傳真號碼 (02)29688028
電子郵件信箱 nh18232@ntbna.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4/11/25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1段48號1樓出納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臺幣100元整現金繳交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4/12/10 08:30
開標時間 114/12/11 09:30
開標地點 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一段48號7樓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廠商能按照契約完成履約事項、保障債權督及促廠商積極履約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1段48號1樓總收文櫃檯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一.投標須知第84點本分局受理廠商檢舉電話、地址及傳真: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一段48號。 電話:02-29688568;傳真:02-29688550。 1.投標廠商應簽署投標廠商聲明書,否則以不符投標要件處理。 2.授權書及被授權人身分證明【請投標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 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即開標當日日期、時間)辦理者,視同放棄】,投標廠商若由負責人出席,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無須出示授權書,參與上開作業時,得以簽名代替蓋章,或蓋投標廠商及負責人印章確認。投標廠商若委由代理人出席,則應填寫並出示授權書及身分證明文件,參與上開作業時,得以簽名(簽代理人姓名)代替蓋章,或蓋投標廠商及負責人印章確認。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35新北市中和區福美路295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A.7.5.1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許峰棋
聯絡電話
(02)29683569#510
機關代碼
A.7.5.1
單位名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
機關地址
220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1段48號
聯絡人
許峰棋
聯絡電話
(02)29683569#510
傳真號碼
(02)29688028
電子郵件信箱
nh18232@ntbna.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4/11/25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1段48號1樓出納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臺幣100元整現金繳交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4/12/10 08:30
開標時間
114/12/11 09:30
開標地點
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一段48號7樓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廠商能按照契約完成履約事項、保障債權督及促廠商積極履約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1段48號1樓總收文櫃檯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一.投標須知第84點本分局受理廠商檢舉電話、地址及傳真: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一段48號。 電話:02-29688568;傳真:02-29688550。 1.投標廠商應簽署投標廠商聲明書,否則以不符投標要件處理。 2.授權書及被授權人身分證明【請投標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 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即開標當日日期、時間)辦理者,視同放棄】,投標廠商若由負責人出席,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無須出示授權書,參與上開作業時,得以簽名代替蓋章,或蓋投標廠商及負責人印章確認。投標廠商若委由代理人出席,則應填寫並出示授權書及身分證明文件,參與上開作業時,得以簽名(簽代理人姓名)代替蓋章,或蓋投標廠商及負責人印章確認。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35新北市中和區福美路295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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