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minliwang@cga.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 ,部分文件電子投標。廠商應依招標文件規定,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依投標文件項目形式,分別傳輸至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或送達機關指定地點
開標地點
116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3段296號(本署大門開標室)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5/06/25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6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3段296號。電子投標文件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線上投標
履約期限
自訂約機關通知各適用機關得辦理下訂次日起2年內或至總訂購數量達預估數量為止,以先到者為準。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附加說明
一、「採購需求書」第壹.一點修正為「提供男、女皮鞋各1種款式(不限鞋帶款或黏貼款)」,爰更正招標公告。
二、本案涉及招標文件異動,更正前如已領標,請務必於系統驗證電子領標憑據後,重新下載,無須重新付費領標。
三、廠商就變更內容請求釋疑之期限,為自更正公告刊登日起算至更正公告後剩餘等標期四分之一日止;至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亦不得少於更正公告後剩餘等標期之四分之一。
四、各階段履約期限規定如下(詳契約第7條第1款):
1.立約商應於決標次日起5日內,會同訂約機關抽驗彌封投標留存男、女款皮鞋各2雙,送交第三方公正檢驗單位依製作規格說明書所載檢驗項目及檢驗標準辦理檢驗(須以訂約機關為共同送驗單位,報告抬頭廠商須並列訂約機關)。
2.立約商應於樣鞋送達第三方公正檢驗單位檢驗次日起60日內,送交第三方公正檢驗單位檢驗報告正本予訂約機關審查(檢驗所需費用由立約商負責)。
3.檢驗結果有不符規範標準時,立約商得於檢驗報告送交訂約機關時,同時申請複驗,會同訂約機關封裝投標留存樣鞋(以1次為限,費用均由立約商負責支付),交由第三方公正檢驗單位依檢驗項目及檢驗標準重新檢驗,並應於送交複驗次日起15日內交付檢驗報告正本。
4.檢驗報告驗收合格後,由訂約機關通知各適用機關辦理下訂,並副知立約商知悉。
5.立約商應於決標次日起60日內,提供海巡皮鞋套量鞋及尺碼對照表各15組 (每組須含男8種尺碼、女款式6種尺碼,套量鞋得為替代部位,不限定款式),分配本署1組、北部分署1組、中部分署1組、南部分署1組、東部分署1組、東南沙分署1組、金馬澎分署4組、偵防分署1組、艦隊分署3組及教育訓練測考中心1組)供各機關自行套量(如交貨地點一覽表)。
6.如屬套量訂製之特殊需求,立約商應於適用機關通知日起7日內至其指定之處所辦理套量作業,套量完畢後5日內將套量名冊及尺寸乙份交付該機關。
7.交貨期限:(1)適用機關依實際型號、數量辦理下訂作業,各履約期限應自適用機關辦理下訂作業之次日起算。(2)各訂單交貨期限依評選須知貳、一、(二)、2.所訂期限,如立約商服務建議書所訂期限優於契約者,以服務建議書為主。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海洋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6高雄市前鎮區成功二路25號4樓、電話:07-3382118、傳真:07-3382906)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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