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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以5年為限,預算金額上限為新台幣1億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407臺中市西屯區中科路2號本局行政大樓2樓秘書室。
開標地點
407臺中市西屯區中科路2號本局行政大樓1樓臨時會議區。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本案預算金額大且涵蓋工程種類繁多且有執行之急迫性,為保障機關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7臺中市西屯區中科路2號本局行政大樓2樓秘書室。
廠商資格摘要
工程服務及相關技術顧問業(營業項目代碼為「I101061」之公司,營業範圍含土木工程或水利工程或結構工程或環境工程等工程技術事項),並檢附: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2.廠商納稅之證明、3.廠商信用證明(詳投標須知第64點所載),其他應檢附資格證明文件詳「廠商參標繳驗證件審查表」。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於招標公告期間及截止投標日應查詢本採購案是否有更正公告或更正事項。
二、「審查表」:請自行核對所需檢附資格證明文件,填妥基本資料後併資格證明文件置入標封內。
三、「出席開標(議價、減價)證明書」:切勿置入標封內,填妥資料後加蓋公司、負責人印章由出席開標代表、代理人(含公司負責人)出示本證明書及身分證明文件手持至開標會場以供本局查驗。廠商未到場或有視同未到場情形者,即喪失比價及減價之權利。
四、【履約期限】:於決標日起算5年,惟監造後續仍需協助辦理保固期間(滿)會驗至全部工程保固期滿且無待解決事項為止。
五、餘詳見本案投標須知及契約等招標文件。
六、第1次更正公告(111/2/7):修改評選須知及補充公告-工程內容概述。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科技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2段106號17樓、電話:02-27377601、傳真:02-27377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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