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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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2花蓮縣秀林鄉富世村富世291號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依營造業法領得營業項目及代碼為「E101011」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之
公司或行號。
2.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文件(應附證明文件為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
登記證、承攬工程手冊、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及納稅
證明文件(前一期或最近一期),詳如投標須知及投標證件審查表),符合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拒絕往來廠商者。
二、證件不齊、未依法換證或所附證件內容未依規定明確註明者不予接受。
三、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
附加說明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廠商應於領標截止期限內,電子領標。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電子領標250元,電子收費領標詳以下網
址:web.pcc.gov.tw(自行下載)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
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電子領投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
能列印)俾利本處查驗。
【收受標件地點期限】 於截標時間前寄達本處
指定之專用郵政信箱(花蓮縣新城郵局6-26號信箱)或專人送達本處收發
室(972花蓮縣秀林鄉富世村富世291號)。
【決標方式】 合於招標文件規
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者為得標廠商。
【其他】
1、本處位址屬非限時投遞區,請廠商自行斟酌投寄標單時間。
2、所購招標文件如有缺頁或遺漏,最遲應於開標前一日上班時間內至本處環境維護科要求補足,逾期本處概不受理。
3、其他注意事項詳見投標須知、契約條款及招標文件、採購法相關規定。
4、本案提供電子領標,開標後如有比減價需要,廠商應親自到場辦理,否則視為放棄比減價。
5、本工程須參照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辦理。
6、得標廠商如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由本處逕行解除採購契約並依法處理。
7、24小時檢舉中心地址:台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5樓。 內政部政風處檢舉郵政信箱:1005臺北市中政區徐州路5號5樓。
8、異議及申訴:廠商與本處關於招標、審標、決標、履約或驗收之爭議,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異議申訴之規定辦理。
9、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違反前段規定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5條處罰,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同法第3條規定其範圍如下:(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四)公職人員、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請至內政部政風處網站下載,下載路徑為內政部政風處網站 / 為民服務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公開專區 > (採購廠商及受補助個人團體)關係人身分揭露表下載專區)
10、本須知未載明之事項,依政府採購相關法令。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16、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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