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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臺北市中正區長沙街1段6號(最高法院7樓簡報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長沙街1段6號(最高法院1樓聯合服務中心)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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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甲級(含以上)電器承裝業。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甲級(含以上)電器承裝業登記執照(影本)
2.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影本)
3.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
4.廠商納稅證明(影本)
5.廠商信用證明(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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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履約期限說明:
1.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30日曆天完成送審作業及申報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90日曆天內將採購標的送達本院,安裝測試完畢,且測試結果符合契約規定。
2.有關本案施作過程應配合事項及相關規範(如施工時段、停電限制等),詳如圖說第3頁之施工說明。
其它說明:
(一)投標廠商如須現場勘查,請先聯繫本院事務科承辦人許先生(02-23141160分機6113),本院將另擇期辦理會勘。
(二)本案舊有設備(包含各式變壓器、瓦斯斷路器與本案各項管線等)殘餘價值採固定金額新臺幣50,000元,廠商應於本案結算付款前另行撥付本院繳庫,不包含於廠商投標總標價內。
(三)本案預算原則分配於111年10月,將視廠商履約進度適時調整預算分配。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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