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46高雄市杉林區上平里山仙路6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圖說費:新台幣300元整,請向秘書室購領,郵購者請附回郵70;現場領標紙本僅提供至截止收件時。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應備資格:從事公關、傳播、廣告、設計、藝文、展覽、行銷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等相關營業項目之政府立案合法納稅廠商、大專院校研究機構、社團、財團法人及團體組織等。
(二)基本資格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最近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不及提出者得以前一期代之;新設立或 復業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或復業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免課稅之廠商請檢附稅捐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或開標前2個月內核發之無欠稅證明文件。
3.有效期公會會員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投標廠商應備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可向公司、商業主管機關申請或在其網路下載)。
(2)廠商稅納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5項規定,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有效期公會會員證明。
(4)依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內容項目。
二.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若逢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經權責機關宣布停止上班時,則順延至上班日同時段。
三.親自購領者應當面點清,如有缺頁或遺漏應即補正。郵購者請於截止收件前至原購領機關更正。
四.檢舉受理單位:高雄市政府政風處:電話:0800025025;電子郵件:eth@kcg.gov.tw;檢舉信箱:高雄市郵政2299號信箱。本所政風室:電話:07-6771340#260。
五.10點開標先進行廠商資格審查,10點30分由廠商依序進行簡報。
六.自簽約日起至112年12月30日前(含當日)完成履約採購標的之供應,並於113年1月31日前將結案報告書(彩色平裝)、電子檔及活動攝影檔各5份(含光碟)及相關憑證請款資料函送至機關,若因計畫變更或其他因素修改活動時間,廠商應予配合。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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