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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不含水管、電氣工程,或係已與水管、電氣工程分開招標之建築工程(建築標)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1)E101011綜合營造業:丙等(含以上)。
a.承攬工程手冊(手冊上之評鑑事項載有評鑑等級者,評鑑為第3級者為無效標,不得承攬)。
b.綜合營造業登記證。
(2)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公司登記表、公司登記證明書,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公司基本資料」均屬之)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3)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有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
附加說明
(一)請廠商於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二)合約簽訂的正本與副本所須文件之打字、裝訂所需之任何費用,由得標廠商自行負擔。
(三)投標廠商得按開標時間及地點,由負責人或攜帶「委託代理(表)授權暨出席証明書」之代理人,攜帶身分證件、印章前往開標,並依招標機關要求出示之,如未能參加開標或未攜帶合格之印章,即視同未到場。
(四)投標廠商對本案事項如有疑問時,應在投標前洽詢招標機關【電話07-6902053轉40】。
(五)本須知條文中有關期限之規定,如無特別說明者,均以日曆天核算之。
(六)得標廠商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本機關得動用其未領之契約價金或其他掌握之有關款項以維契約之履行,如有不足時,得標廠商應負責賠償。
(七)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簽訂契約時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或其他相關書表所列各項目之單價,依本機關原列預算單價以決標總價與預算總價比例調整為原則;有特殊情形或得標廠商認為某項目單價不合理時,得於訂約時由本機關與得標廠商協議調整之。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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