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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或得以承攬關於相關業務者;或其他類別廠商
之登記或設立與本案招標標的有關者)。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
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
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
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
明文件。
2.廠商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
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
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
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
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廠商信用之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一年內無退票記錄之金融機構
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六個月以內)。
(二)投標廠商聲明書:
聲明書第1項至第13項應逐項填寫,投標人欄位應加蓋
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簽署。未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簽
署者屬不合格標。
(三)廠商及負責人印鑑印模單
(四)切結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4.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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