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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
後續擴充期間為108年1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止,預計增加採購金額為390,022元,後續擴充採購得以原契約價金及履約條件採換文方式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高雄市燕巢區公所3樓發包室(高雄市燕巢區安招里中安路1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24高雄市燕巢區安招里中安路1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107年1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應為合法設立之廠商,且無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各項情形之合法廠商。
營業項目:營業項目需符合經濟部訂頒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之J101010建築物清潔服務業之公司行號。
(一)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前項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二) 廠商納稅之證明:
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據。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人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上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餘詳如招標須知第六十四點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06年10月30日更正招標規範及延長等標期至106年11月14日上午9時00分止。
【公開取得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處所】招標文件一律限於即日起至106年11月14日上午09時00分止,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以電子領標方式購買。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投標文件密封後於106年11月14日上午9時00分前郵遞送達本所投標專用信箱「高雄市燕巢郵政十二號信箱」或專人送達並投入本所1樓投標專用箱,否則不予受理。
投標文件務必置於大標封內並投入本所1樓投標專用箱。
【押標金額度】無
【採購性質】勞務
【決標方式】最低標。
【開標日期】訂於106年11月14日上午10時00分在本所3樓發包室開標。
【其他】
1. 依據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其餘詳閱投標須知及補充說明事項,每一件請領圖說者限一件,投標文件應依規定裝入大標封始得郵寄,否則不予受理。未盡事宜疑問處依採購法第41條辦理。
2.開標日期若遇颱風來襲(或其他天然災害)並經高雄市政府宣佈停止上班時
間,則開標日期順延至恢復上班日始舉行。
3.受理申訴單位電話及信箱: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轉2238,傳真07-3315313)
4.受理檢舉單位:高雄市政府政風處(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2樓,電話0800-025025,信箱:高雄郵政2299號信箱,電子信箱:eth@kcg.gov.tw)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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