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y41@ems.yenchao.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24高雄市燕巢區安招里中安路1號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應為合法設立之廠商,且無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各項情形之合法廠商。
營業項目:營業項目需符合經濟部訂頒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之J902011旅行業之公司(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交通部許可登記)。
1.公司登記證明或商業登記證明(可向公司、商業主管機關申請或在其網路下載)。
2.最近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不及提出者得以前一期代之;新設立或復業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或復業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免課稅之廠商請檢附稅捐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或開標前2個月內核發之無欠稅證明文件。
3.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
餘詳如招標須知第六十四點
附加說明
【公開取得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處所】招標文件一律限於即日起至105年10月19日上午09時00分止,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以電子領標方式購買。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投標文件密封後於105年10月19日上午9時00分前郵遞送達本所投標專用信箱「高雄市燕巢郵政十二號信箱」或專人送達並投入本所1樓投標專用箱,否則不予受理。
投標文件務必置於大標封內並投入本所1樓投標專用箱,企劃書十份另行包裝送交本所服務台收文處。
以郵遞時,企劃書資料及投標文件併同以郵遞方式於規定時間內寄達高雄市燕巢郵政第12號信箱。
【押標金額度】無
【採購性質】勞務
【決標方式】準用最有利標。
【開標日期】訂於105年10月19日上午10時00分在本所3樓發包室開標(資格標)。
【其他】
1. 依據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其餘詳閱投標須知及補充說明事項,每一件請領圖說者限一件,投標文件應依規定裝入大標封始得郵寄,否則不予受理。未盡事宜疑問處依採購法第41條辦理。
2.開標日期若遇颱風來襲(或其他天然災害)並經高雄市政府宣佈停止上班時
間,則開標日期順延至恢復上班日始舉行。
3.受理申訴單位電話及信箱: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轉2238,傳真07-3315313)
4.受理檢舉單位:高雄市政府政風處(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2樓,電話0800-025025,信箱:高雄郵政2299號信箱,電子信箱:eth@kcg.gov.tw)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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