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dra1111.tw@msa.hinet.net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不含水管、電氣工程,或係已與水管、電氣工程分開招標之建築工程(建築標)
補助機關
3.83.4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99年12月25日改制)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800高雄市新興區七賢一路393號三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0高雄市新興區七賢一路393號
履約期限
開工之日起110日內竣工(已考量勞工休息日、例假或應放假之日
廠商資格摘要
內政部登記合格之丙級以上綜合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
附加說明
本案廠商基本資格:內政部登記合格之丙級以上綜合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
投標資格證明文件(得為影本):投標廠商應提出下列之相關資格證明文件,並依「廠商證件審查表」所列文件順序排列及裝訂,必要時本校得通知廠商提供正本查驗):
(一)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行業登記證、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1) 應附文件:
1. 營造業登記證書土木包工業登記證
2. 營造業須檢附承攬工程手冊(手冊上之評鑑事項載有評鑑等級者,評鑑為第3級者為無效標,不得承攬)
(二) 公會會員證:有效期會員證。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的證明。
(三) 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四) 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五) 投標廠商聲明書
(六) 廠商投標切結書
(七) 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812高雄市小港區平和南路129號;高雄小港郵政29-112號信箱、電話:07-8122910)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