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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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30高雄市鳳山區保義街100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 領取招標文件採「電子領標」方式辦理,請由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站(網址:http:// web.pcc.gov.tw/)下載與本校所提供之文件內容格式一致電子檔,依本須知及公告之規定辦理投標。
二、注意事項: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 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期限前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 該期限自公告日起算。另本校以書面答復將不逾投標截止期限 前1日。(詳細日期詳招標公告)
2.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 故停止辦公,順延至其次一辦公日規定時間辦理。
3.開標地點為本校A棟一樓會客室。
4.評選(審)時間由本校另外訂定之,並以電話或傳真通知投標廠商(廠商資格審查不符則不通知評選(審))。
5.投標廠商提送服務建議書(企劃書),撰寫內容詳本採購
案評選(審)評分表依序撰寫。
6.投標廠商請用本校所提供之預算表報價。並將預算表置入服務建議書(或企劃書)內,以供評比給分。
7.「請投標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8.另請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限內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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