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s493050418@gmail.com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校育英樓1樓總務處文書組(842高雄市旗山區中學路42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系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其營業項目必須為旅行業J902011(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或乙種旅行業)。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如營業稅。
(三)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該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如旅行業公會會員證。
(四) 投標廠商聲明書。聲明書應逐項填寫,投標人欄位應加蓋廠商印章,並由負責人簽名或蓋章及簽署日期。未簽署日期及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簽署者屬不合格標。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投標文件經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始得為協商及評審之對象。
2.若第一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報價或企畫書時,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改採限制性招標。
3.廠商得標後請以高雄市稅捐處所屬分處開立印花稅繳款書或採網路申報方式線上自行列印繳款書繳納。
4.受理廠商檢舉之連絡電話、傳真及地址
高雄市政府政風處。電話:0800025025;電子郵件:eth@kcg.gov.tw;檢舉信箱:高雄市郵政2299號信箱。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