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校仁愛樓2F會議室(若臨時因故得變更地點)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11005高雄市楠梓區盛昌街161號總務處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起3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90日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一)提供招標標的有關者:(必要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投標業者應自行審視需符合相關法規規範。)
甲級電器承裝業以上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2)有效期內之電器承裝業登記執照。
(3)以上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4)自98年4月13日起「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廠商資格文件僅附「營利事業登記證」者屬不合格標。
(二)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必要文件)
1.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的證明,投標廠商為外國廠商得免附具。有效期之會員證。依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本案公會必須為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
2.廠商信用證明(必要文件)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3.投標廠商聲明書
4.查詢押標金保證金相關資料同意書
5.押標金新台幣40萬元整
6.切結書
7.工程標單(總表、詳細價目表)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本採購於開標後立即辦理審查投標廠商文件並辦理相關比(減)價格),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二)契約製作費用,由得標廠商負擔。
(三)投標廠商負責人不克出席開標、提出說明、比(議)價及各項協調會時,其代理人應填具「委託授權書」參考格式如附件。
(四)投標廠商出席開標、提出說明、評審、比減價格及決標人員請詳填「投標廠商出席人員出席證明」參考格式如附件。
(五)本須知條文中有關期限之規定,如無特別說明者,均以日曆天核算之。
(六)得標廠商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本機關得動用其未領之契約價金或其他掌握之有關款項以維契約之履行,如有不足時,得標廠商應負責賠償。
(七)本採購案之招標文件,務請詳為檢閱點清,如有遺漏,應即請本機關補足。投標廠商應於投標前詳閱招標文件。
(八)本須知條文中有關期限之規定,如無特別說明者,均以日曆天核算之。等標期上班時間0900~1200開放校園(星期六、日除外)供廠商到現場瞭解場地及拍照等,但事前請機關人員連繫後始得進入校園。
(九)請廠商隨時上網留意招標內容變動情形。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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