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chou3035@yahoo.com.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811高雄市楠梓區盛昌街161號行政大樓3樓校史室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11高雄市楠梓區盛昌街161號總務處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次日起10日內開工,開工之日起180日曆天內竣工。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資格: E101011綜合營造業:丙等(含)以上或本市或毗鄰縣市土木包工業
二.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綜合營造業: 營造業登記證
土木包工業:土木包工業登記證
(3) 承攬工程手冊
(4) 廠商信用證明
(5) 投標廠商聲明書
(6)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一) 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53條、54條、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 未派員到場者,本機關依投標文件內之電話或手機通知限期30分鐘內到開標現場辦理,若無法聯絡或未於期限內派員到場辦理者,視同放棄。
(二) 契約製作費用,由得標廠商負擔。
(三) 投標廠商出席開標、提出說明、評選(審)及減價、決標人員請詳填「投標廠商出席人員出席證明」參考格式如附件。
(四) 本須知條文中有關期限之規定,如無特別說明者,均以日曆天核算之。
(五) 得標廠商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本機關得動用其未領之契約價金或其他掌握之有關款項以維契約之履行,如有不足時,得標廠商應負責賠償。
(六) 本採購案之招標文件,務請詳為檢閱點清,如有遺漏,應即請本機關補足。投標廠商應於投標前詳閱招標文件。
(七) 等標期間,機關上班時間0900~1600開放校園,供廠商到現場瞭解場地及拍照等。
(八)增列檢舉受理單位:高雄市政府政風處檢舉電話:0800025025,檢舉信箱:「新興郵局第299號信箱;E-mail:eth@kcg.gov.tw。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